什麼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你對勞動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釋義

  勞動合同分類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有關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司法解讀

  定義與適用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解讀:這類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該種勞動合同是以某一項工作開始之日,作為其期限起算之日,以勞動者完成該項工作之日,作為其期限終止之日,因此,存在變更、解除、中止***雙方協議暫停履行***或終止,但不存在續簽問題。

  在房屋拆遷、城市建設領域,承辦拆遷、建設工作的單位為了完成一定區域內的房屋拆遷、垃圾清運等事項,以及一些季節性、臨時性的事情,可以簽訂一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不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束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即使連續簽訂兩次之後再籤的,也無需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於“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屬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當然,如果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二、三、六、七項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應當辦理社會保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的規定,凡是勞動合同都須辦理社會保險,所以即使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

  相關法規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六項: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七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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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的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