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是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代理權是能夠據之進行代理並使行為的效力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的許可權。代理權並不屬於民事權利,而是一種許可權、資格或法律地位。那麼你聽說過濫用代理權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濫用代理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濫用代理權的行為

  權的濫用是指代理人行使的過程中,違背代理權宗旨和代理的基本準則,有損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構成代理權的濫用應具備以下四個要件:

  ⑴代理人有代理權。

  ⑵代理人實施了行使代理權的行為。

  ⑶代理人的行為違背代理權的設立宗旨和代理的基本行為準則。

  ⑷代理人的行為有損於被代理人的利益。

  不具備上述要件則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如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都不屬於代理權的濫用。


  ⑴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對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實施,這既違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極易發生代理人損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為,應予禁止。

  ⑵雙方代理行為也屬於代理權濫用的行為。雙方代理也稱同時代理。這種行為在有關代理人從事代理事務必須履行的義務中已經提及,雙方代理會導致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難以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這種行為。

  ⑶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種行為違背了代理的誠信原則,屬與違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濫用代理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對人一起賠償被代理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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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權的設定

  1、代理權是基於一定的授權而產生的,在各種代理關係中,授權行為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委託代理人的授權人是被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則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獲得代理權;指定代理人則根據法律授權機關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代理關係是基於兩類基本法律事實產生的,一是特定的法律關係或特定的社會關係;二是授權行為。而其中最具有典型意義的是委託代理關係賴以產生的委託合同和授權行為。

  委託合同和授權行為雖同是委託代理關係產生的依據,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前者是雙方法律行為,後者是單方法律行為。

  3、授權行為的法定形式是代理證書。代理證書是指證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法律檔案。在不同的代理中,代理證書是不同的:在法定代理中,代理證書是戶口冊、戶籍機關或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法定代理人身份的檔案;在指定代理中,代理證書即指定機關製作的代理指定書;而委託書則是委託代理的代理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