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實施有何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是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的法規。你對物權法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物權法的相關法律知識。

  物權法實施的意義

  物權法是規範民事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律,在法律體系中起基礎作用,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制定物權法意義重大:

  首先,是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需要;

  第二,體現了國家鼓勵、支援、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要求;

  第三,是實現憲法原則的需要;第四,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物質財產利益的需要;第五,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

  對國家、集體和私人的物權實行平等保護,是物權法草案的一大亮點。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即平等原則,包括主體地位平等和保護平等。只有主體平等,市場經濟才能執行。當然,平等保護並非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個人財產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平等。

  制定物權法對於堅持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規範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國有、集體和公民的私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應該儘快出臺。

  物權是財產所有權,制定一部保護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權的重要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的願望,必將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

  物權是生產生活得以正常進行的前提和基礎。要解決這一問題就要有健全的物權法律制度。物權法強調保護各種物權,但物權能夠得到法律保障的前提是它必須是合法的。

  物權法不是專門針對國有財產而制定的法律,但是物權法對於保護國有財產具有重要作用。物權法是一部專門的法律,它解決基本的法律問題,以此為基礎還需要許多專門的特別規定,物權法還需與各項專門的、具體的法律法規結合起來運用。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有、集體、私有三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這就非常需要一種法來規範這三種所有制的財產。在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物權法是起支架作用的一部法律。

  物權法草案明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這就意味著國家將堅決控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土地徵用,這一條對於保護耕地意義重大。當然,在實踐中還要界定好“公共利益”的內涵,應由國務院出臺相關的實施細則加以明確。

  物權法為了更好地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明確規定了對於被徵收人的充分補償。其中包括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徵收單位、個人住宅及其他不動產的補償等。”他說,要解決好在徵收徵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僅靠一部物權法是不夠的,還需要進一步修訂《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貫徹落實好物權法有關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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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權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型別強制”***Typenzwang***。

  根據物權法定主義,當事人設定的物權必須符合現行法律的明確規定,即“只允許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物權秩序確定他們之間的關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物權種類時,則不能解釋為法律允許當事人自由設定,只可解釋為法律禁止當事人創設此種物權,例如,設定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約定 租賃權為用益性質的他物權等,都因缺乏法律依據,違反了物權種類法定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型別固定”***Typenfixierung***。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亦即取消所有權中的處分權能。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的效力是指法律賦予物權的強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為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具有對抗一般人的效力,關涉國家、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影響物權的流轉和交易安全。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世界各國的通例為: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法律對物權變動時的公示方式均有明確規定,非以法定方式予以公示,物權的變動或者無效,或者 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

  例如,當事人在 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 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如果該房屋在未交付前又出賣給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已經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第三人取得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