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結婚犯了什麼罪
你聽說過姓名權嗎?姓名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並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種人格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姓名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冒名結婚侵犯姓名權
案情簡介
被告王某、李某準備登記結婚,因李某全家搬遷,戶籍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王某隨找到自己妹夫姨家***即原告方某家***親戚,稱未婚妻戶籍登記丟失,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想用方某的戶口薄和身份證附李某的照片去辦理結婚登記。當時方某在外務工,只有父母在家,其父母想只是借用女兒的戶口簿和身份證,不會有什麼問題,就同意把女兒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借給王某使用。
2005年6月24日,王某、李某登記結婚,結婚證上是方某的名字。後方某務工回家得知此事,找到王某、李某兩人要求用他們自己真實姓名登記結婚。2005年9月5日,王某、李某到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又於2005年9月8日以雙方真實姓名重新登記結婚。方某戶籍薄上留下了“離異”字樣,引起了男友對其有“婚史”的誤解,無奈之下訴至法院。
審判結果
某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並考慮被告假冒原告姓名辦理結婚登記後又立即辦理了離婚,停止了侵害,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二被告又當庭向原告賠禮道歉,加之原、被告系親屬關係,因此,法院確認原告放棄其他訴訟請求的申請,並判決被告以書面形式向原告賠禮道歉。
案例分析
我國《民法通則》第99條對姓名權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據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由此可見,公民的姓名權包括姓名決定權、姓名變更權和姓名使用權三個方面的內容。
在本案中,二被告冒用原告姓名進行結婚登記,侵犯了原告的姓名使用權。所謂“假冒”姓名是指冒名頂替、冒充他人姓名進行活動,如使用他人的姓名填寫旅店的登記表格,以他人的姓名進行社交活動。
在實踐中利用與他人同姓名的條件冒充他人實施行為,利用與他人姓名容易相混的條件冒充他人,以及利用他人的身份和名義從事某種行為,也應認定為假冒行為。但是外形上無混用的危險,如異姓同名,或數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即不為侵害姓名權。
對於被告侵犯姓名權的行為,原告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獲得救濟,“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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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的法律特徵
第一,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
第二,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筆名、藝名、別號等。
第三,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