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如何繼承香港親屬的遺產

  繼承,指一個物件直接使用另一物件的屬性和方法。也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遺囑接受死者的財產、職務、頭銜、地位等。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繼承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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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居民繼承香港親屬遺產,可以委託香港律師辦理,也可以出具委託書授權在香港的親友辦理,還可以委託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申請人應提供大陸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檔案、證明其本人與死者的關係,按香港有關法律執行。

  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辦繼承香港親屬遺產的過程是:

  一、由申請人或委託辦理人清算死者遺產,並會同遺產稅署人員清點死者名下保管箱財物,開列清點清單,並對不動產作估價;

  二、申報遺產總值。

  按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稅務局遺產稅署***下稱“稅局”***申報死者遺產情況,詳細列表並由申請人作宣誓呈入稅局。通常遺產額在豁免繳稅額以下者可望於呈報二至三個月內獲稅局簽發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及明細表***下稱“免稅證”***。若遺產超逾豁免繳稅額,稅局會發出繳稅通知書,申請人繳妥遺產稅款後,稅局會簽發已繳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清單***下稱“完稅證”***。

  但在任何情況下,稅局都可向遺產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欠交之個人入息稅或薪俸稅。

  三、呈送法院檢證。

  1、有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檔案;

  1***死者死亡證明書;

  2***死者遺囑原件及影印件;

  3***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4***執行人的宣誓書。

  2、無遺囑的遺產應提交的檔案;

  1***死者死亡證明書;

  2***遺產稅署開具的免稅或完稅證明;

  3***由一名與死者沒有親屬關係的成年男子宣誓宣告其與申請人相識的時間及與申請人沒有親屬關係的宣誓書;

  4***申請人作為合法繼承人的宣誓書;

  5***由死者的近親屬宣告死者沒有留下遺囑的宣誓書。

  四、提取死者遺產。

  在向高院申領的死者遺產管理證明書或遺囑檢定書後,憑該等檔案向有關銀行洽辦結清戶口和提取死者名字存款本息及保管箱內遺物,向股票登記處辦理有關股票,股息及紅股事宜,向田土廳辦理房產轉名登記手續。及後可以辦理股票、黃金及房產出售。

  五、遺產處理分配。

  1、首先結清死亡人生前所欠債務、喪葬費、申請承辦費;

  2、剩餘部分依遺囑或法定繼承人份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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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繼承

  基本介紹

  所謂謂 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由於這種繼承中是隻是在沒有遺囑時發生 法律效力的,故又稱無遺囑繼承,也因為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只限於被繼承人的親屬,所以也稱為家庭繼承。

  繼承範圍

  ***一*** 配偶

  ***二***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 繼子女

  ***三***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 繼父母

  ***四*** 兄弟姐妹

  ***五*** 祖父母、外祖父母

  基本特徵

  中國繼承的基本特徵,具有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即確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份額的根據是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存在血緣關係、婚姻關係和收養關係。如中國繼承法第10條規定配偶各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 血緣關係;規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法定繼承人,其根據是存在血緣關係:第二,法定繼承中對法定繼承人範圍、法定繼承順序、繼承份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方面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均無權予以改變。

  繼承順序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遺囑繼承

  遺囑 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 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中國民法規定,公民有處分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的權利,被繼承人在死亡之前對自己合法所有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在其死後生效,充分體現了中國法律對公民個人財產的保護,但是,這種處分應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充分考慮老人、婦女、兒童、胎兒及殘疾人和無生活來源人的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遺囑,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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