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質證鑑定意見審查有哪些需注意

  質證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律允許的質證主體藉助各種證據方法,旨在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在內的各種證據採取詢問、辨認、質疑、說明、解釋、諮詢、辯駁等形式,從而對法官的內心確信形成特定的證明力的一種訴訟活動而提出的意見;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專案***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下面就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出庭質證鑑定意見需審查的內容。

  ***一***鑑定人和鑑定機構是否具有法定資質

  國家對從事司法鑑定業務的鑑定人和鑑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

  1.鑑定人應具備的條件。一是鑑定人是否在下列四類鑑定業務範圍內從事鑑定工作: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聲像資料鑑定;其他鑑定事項。二是資歷、能力要求。這主要是審查鑑定人是否具備解決案件中專門問題的科學知識和技能。

  2.申請登記的鑑定機構應具備的條件。是否有明確的業務範圍;是否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儀器、裝置;是否有在業務範圍內進行司法鑑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是否每項司法鑑定業務有三名以上鑑定人。

  ***二***鑑定人是否存在應當迴避的情形

  鑑定人是否依法迴避,鑑定活動是否受到不當干擾,是否仔細、認真,有無受到外界影響,有無徇私、受賄,或受到威脅、引誘、欺騙,而作虛假鑑定的情況。

  根據刑訴法和相關規定,鑑定人及其近親屬與本案有無利害關係,或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鑑定的情況,作為訴訟參與人的鑑定人應當遵守法律有關回避的規定,以確保鑑定人的中立客觀,確保所作出的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對於鑑定人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三***檢材是否充足可靠

  1.檢材及其來源問題。鑑定活動必須有供鑑定所用的檢材,而檢材的來源是否真實、合格、合法都直接關係到鑑定意見的正確、合法、有效。

  2.檢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檢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關規定。檢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規範,直接影響檢材的檢驗結果或鑑定意見的客觀性。

  3.檢材是否充分、可靠。鑑定所依據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數量太少,或質量太差,如做DNA血跡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鑑定材料不可靠,調換了應予鑑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會影響鑑定意見的真實可靠性。

  ***四***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

  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包括鑑定意見的書面格式***鑑定文書的型別***和內容、鑑定人的人數、鑑定人的簽名或蓋章等問題。鑑定意見在形式內容上的完善程度,不僅影響到鑑定意見本身的合法性和規範性,而且也會影響到鑑定意見的真實性;鑑定過程和鑑定使用的方法是否科學,根據這樣的裝置和方法所作出的鑑定意見,可靠性有多大。

  ***五***鑑定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

  鑑定人進行鑑定時,是否依法迴避,鑑定過程是否受到外界影響;鑑定人是否依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基於專業知識,遵守技術操作規範,就專業性事項進行鑑定;鑑定人是否獨立進行鑑定,對鑑定意見負責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若為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有不同意見的,是否註明並簽名或蓋章。

  ***六***鑑定的過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要求

  鑑定人是否按嚴謹的操作規程實施鑑定活動,鑑定過程中實驗室儀器裝置運轉是否正常等問題。鑑定人在保證結果的準確性時,應當選擇與自己實驗室條件匹配同時又能滿足鑑定需求的鑑定方法進行鑑定。鑑定人鑑定時方法可參考的科學判斷法則,如證據可採性標準方面可參考“普通接受標準”的弗賴伊法則或“綜合觀察標準”的多伯特法則。

  ***七***鑑定意見是否明確

  鑑定意見是否有科學根據,論據是否可靠,論證是否充分,論據與結論是否有矛盾,結論是否明確。在司法實踐中,鑑定人運用專業知識對刑事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後,需要作出明確意見。“可能是”、“傾向是”、“不排除”等不明確意見,在刑事案件中沒有證據價值,更沒有證明力。當然由於鑑定物件的不同,鑑定意見的表述也各不相同,但應當提出明確的判斷意見。

  ***八***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每個案件的各個環節都是有機聯絡的,鑑定意見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判斷鑑定意見是否科學、正確,一個重要的方法就是將鑑定意見與全案其他證據情況進行聯絡對照。若經審查鑑定意見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並無關聯,則該鑑定意見不具有證明價值,應當予以排除。

  ***九***鑑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綜合全案證據對某項證據進行審查判斷,是證據審查判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對於鑑定意見的審查與判斷亦應如此,應注意與其他證據之間能否印證,是否存在矛盾。應重點審查“鑑定意見與勘驗、檢查筆錄及相關照片等其他證據是否矛盾。

  ***十***鑑定意見是否依法及時告知相關人員,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

  鑑定意見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按照訴訟法的規定,經訴訟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決定或司法機關主動決定,指聘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方法,對專門性問題作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是法定證據之一。所以依法實行鑑定意見的告知,並瞭解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無異議,是訴訟程式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