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企業工作時隱婚是否屬於欺詐

  隱婚是已經履行了結婚的法定手續,卻並不對外宣稱自己“已婚”身份。很多企業都需要員工填寫自己的資料,那麼隱瞞自己的婚姻狀況屬於欺詐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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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簡介】

  2011年11月,女職工嶽某應聘到一家外資日化公司擔任會計工作。在填寫入職登記表時,已經領取結婚證的她填了“未婚”,做起了隱婚一族。2012 年8月,嶽某意外懷孕,而且有先兆流產的跡象。為了住院“保胎”,嶽某向公司說明真相。不久,公司以“入職時存在欺詐”為由,書面通知嶽某解除勞動合同。 嶽某不服,認為婚姻狀況本是個人隱私,無需告知公司。而公司則出示公司規章制度,確有“員工提供虛假資料的,公司有權將其解僱,並不作任何經濟補償”的規定。那麼,女職工“隱婚”入職,是否構成欺詐呢?

  【法律點評】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告知義務的範圍僅侷限在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除此之外,勞動者不負有告知義務。婚姻狀況與工作崗位並無直接相關性,因此,單位知情權行使範圍並不涉及到勞動者的婚姻狀況。據此,婚姻狀況不屬於訂立勞動 合同時能夠引起欺詐意思的事由範圍,它既不是單位做出錄用決定的法定依據,也不屬於單位知情權的範圍,並非職工必須告知用人單位的事項。由此可見,隱婚不能構成訂立勞動合同時的欺詐,隱瞞婚姻狀況的勞動合同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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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婚的理由與心態:

  為了工作應酬

  現在的職場上有潛在的競爭法則,人們一旦貼上婚姻的標籤,競爭力往往大打折扣,所以一些已婚人士選擇了“隱婚”。

  通訊公司的小謝就遭遇了一次同一起跑線上輸給“未婚女”的經歷。一次與同部門的一個未婚女同事去見客戶,兩人實際上暗存競爭。小謝自認工作經驗豐富,更有優勢。一見面,客戶誇她倆年輕漂亮,一定是才出校門的大學生,小謝還沒來得及說話,那位同事馬上接茬說自己確實是大學剛畢業的,但是小謝孩子都快上學了。

  此後,關於業務上的事宜那位客戶只和那位年輕女同事聯絡,而謝女士的工作能力卻受到上司懷疑,最終她決定離開那家公司。

  “吃一塹長一智”,在新公司裡謝女士開始做起了“隱婚族”。她從不跟同事談論自己的個人生活,上班時從不戴結婚戒指,在單位總是刻意跟未婚的女孩子們混在一起。與客戶打交道時,再也不用擔心被人揭穿“已婚”身份而影響工作,憑著自己豐富的經驗和聰明的頭腦,小謝工作業績非常突出而得到了老闆的認可並被升職。

  怕被同事“冷落”

  在同事眼裡,已婚有家的人總是與一堆家務、一堆責任綁在一起,所以一般出去玩、逛街、郊遊都會自然將這些已婚人士排除在外。

  25歲的李小姐婚後就因此遭到了同事的冷落。她在一家廣告公司做客戶服務工作,單位同事大多是單身。婚前,她常常毫無顧忌地和朋友們相約消遣到深夜才回家。可是結婚以後,她每次與同事正玩得開心時,老公都會打電話來勸她少喝酒或催她早點兒回家。每每這樣,她的同事們都覺得特別掃興。

  久而久之,公司裡的許多應酬或聚會都把李小姐排除在外。這不但使李小姐與同事和客戶之間的關係越來越疏遠,而且直接影響到了她工作的開展。換了新公司之後,李小姐就與老公“約法三章”後加入了“真皇后假公主”的“隱婚族”。

  怕受領導“歧視”

  雖然“無性別化”職業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但女人生理階段需求這個客觀存在的問題卻是誰也迴避不了的。

  對於已婚暫無子女或新婚不久的女員工,老闆都會有擔心,因為接下來她懷孕、生孩子、帶孩子等一系列問題都會影響到工作。而且,有些老闆會認為,已婚的人容易封閉自己而不再追求進步,在工作上也不再表現得積極主動。因此,企業常將需要熱情和活力的工作安排給負擔相對較輕的單身員工。

  李敏正是出於對這些問題的擔心而選擇了“隱婚”。她在外企做文祕,26歲已有2年婚齡,不過小兩口分居兩地。公司領導一直認為,未婚女性比已婚女性少些羈絆,工作欲更強。所以李敏對同事的邀約都是從不拒絕,一起泡吧、卡拉OK、戶外運動,樣樣都不推辭。每當別人問起結婚的事,她總模稜兩可地答:“怎麼,我就不像單身貴族啊?”漸漸地,大家都當她未婚,還頻頻有男士送花。她說:“為了讓自己工作不受到‘歧視’,我寧願選擇‘隱婚’。”

  結婚是個人隱私

  如果說,許多獨立、自主、自強的白領被迫以“單身”的姿態出現。那麼,還有一種“隱婚”心態則與職場無關,那就是認為結婚是個人隱私沒必要公開。“我從沒有否認過我結婚的事實,只是不會故意提起。”這是採訪中記者聽得最多的一句話。

  肖梅兩年前就結婚了,因為工作的原因,一直沒擺酒席。結婚的事,除了非常親密的朋友外,一般公事往來或泛泛之交的人都不知道。她覺得沒必要刻意張揚自己結婚的事,“況且結婚是個人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