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報案時限最長是多少

  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立即報警。但現實中有可能出現各種意外情況,導致未能在第一時間報警,那麼交通事故報警的最長時限是多少呢?下面小編為你介紹。

  

  對於交通事故的最長報案時限,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我國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條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

  第十二條又作出了規定:當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予以記錄,並在三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並告知當事人;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並說明理由。

  由上述的相關條款中我們得出,發生了交通事故後,就應該“立即報警”;所謂立即,那就是要在第一時間,要及時向交警部門報案,以為迅速對事故的責任作出認定和處理;尤其是發生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後,就更是應該立即報警,這是為了更加準確和收集相關證人,證言,證物和直接證據關鍵時機。總之,立即報警是規定,是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和義務。所以就沒有明文規定報案的最長時限為多久了。

  當然,在現實中也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沒有立即報警,而延誤了寶貴的報案時機。比如以為當時可以和解處理,事後對方卻推卸責任翻臉不認賬。所以在第十二條中,對沒有在事故現場及時報警的,也作出了相應的補救方式;但比較起在事故現場就立即報警的,後續的手續就要麻煩了許多了,並且首要條件是儲存好事故當時的證據,以證明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交警部門還可能因你報案的不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如何確定交通事故訴訟時效

  1、事故發生日,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輕微,雙方能就事故責任達成一致意見,不需要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一般自事故發生日起起算一年訴訟時效。

  2、交警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輕微事故5 日內;一般事故15日內;重大、特大事故20日內,必須作出責任認定。因交通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作出認定的,須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按上述規定分別延長5日、15日、20日。事故發生後一般交警部門會在30日內製作《事故責任認定書》,自當事人收到《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開始起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要求交通事故必須要調解,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申請調解也可以單方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交警部門處理交通事故過程中,有時也會進行調解,如調解不成交警部門會出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當事人自受到該終結書之日起,一年訴訟時效也可以開始算。

  交通肇事逃逸處罰措施

  1、出於逃避法律責任,但履行救助義務。

  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將人撞倒後,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後逃離現場。120醫護人員及時將傷者送往醫院。這種情形下,行為人雖構成逃逸,但主觀惡性不深。僅出於逃避法律責任,現實中為搶救傷者,爭取了寶貴時間。對於這種情形,認定責任時應該從寬。

  2、出於逃避救治傷者,逃逸後主動投案。

  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中,行為人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理由在於行為人的主動投案。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實際上違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規定逃逸是加重情節,就是考慮對受害人生命的保護。逃逸造成的最嚴重後果就是,使傷者缺乏救助,導致傷勢嚴重以致死亡。所以這種情形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是當然的。但排除逃逸後自首的成立,對自首情節按照刑法減輕處罰也是應當的。

  3、既逃避法律責任又逃避救治傷者。

  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最為常見,行為人在主觀上大多是兩者的競合。對於這種情況,顯然要按照法律的規定,在量刑幅度內予以從重。如果其結果導致受害人的死亡,則是逃逸行為情節的再次加重,構成“因逃逸緻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