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包庇罪的情形有哪些
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包庇罪的相關法律知識。
屬於包庇罪的情形
包庇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行為,在國家安全機關向其調查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的行為。包庇罪屬於公訴案件。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行為人構成窩藏、包庇罪,首先要明知所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即行為人已知道被窩藏、包庇的人犯有罪行。在實際執行中,這種明知往往是犯罪的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有罪行,如“我殺了人”,“犯了事兒”,“警察正在抓我”等,否則就不會有接之而來的窩藏、包庇行為。但也有犯罪人並未明講自己幹了什麼,可是從其言談話語和向行為人提出的要求中,行為人已可明確斷定其犯罪。
所以“明知”是一種應當知道的含義。在辦案中,認定行為人是否明知被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不能只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情況,結合其口供,綜合予以認定。對於行為人確實不知道是犯罪嫌疑人的,就不能認定行為人犯罪。比如犯罪的人謊稱丟了錢,借錢買車票,說兩口子打架不能回家,借住幾天等,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定行為人有幫助犯罪人隱匿的故意。
構成窩藏、包庇罪包括兩種行為:
一是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是指將自己的住處、管理的房屋提供給犯罪人或者給予犯罪人錢、物,包括食品、衣被等,幫助犯罪人隱藏或者逃跑,逃避法律追究。
二是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這是指向司法機關提供假的證明來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如作假證明表示犯罪人不在犯罪現場等。只要明知是犯罪的人又實施了上述行為之一,就構成窩藏、包庇罪。
構成窩藏、包庇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包括幫助重大案犯逃匿或為其作假證明,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幫助犯罪團伙、集團逃匿或者因其包庇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實際辦案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是否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而包庇犯罪分子。根據法律規定,事先與犯罪分子通謀,幫助犯罪分子逃匿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應以犯罪分子的共犯對待,依照刑法總則關於共犯的規定和犯罪分子具體的犯罪行為所適用的刑法分則的規定處刑,而不按窩藏、包庇罪處罰。
這裡所說的事先通謀,具體是指行為人與犯罪的人在其犯罪前已共同策劃好,實施犯罪後由行為人負責幫助逃匿或作假證明以逃避法律追究。如某人與他人合謀盜竊,事先商定如案發由其提供隱藏處所,後來他實施了窩藏行為的,應以盜竊罪的共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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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物件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
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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