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限制有哪幾種類型
你聽說過著作權限制嗎?著作權限制,是指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某部作品享有充分權利的同時,在作品的利用方面對社會必須履行一些義務。包括著作權的“合理使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的強制許可使用。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著作權限制的相關法律知識。
著作權限制的型別
一、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一***合理使用的要件
1、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未發表的作品不屬於合理使用的範圍;
2、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
3、使用他人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二***合理使用的範圍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的再現或引用已經發表;
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文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檔案館、美術館為陳列或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定或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
11、將中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二、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依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者在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制度。
法定許可的範圍如下: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許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單幅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3、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三、強制許可
強制許可是指在一定條件下,作品的使用者基於某種正當理由需要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時,經申請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授權,即可使用該作品,無需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快車小編提醒,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強制許可制度,但是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故公約中有關強制許可的規定也可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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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
法定許可使用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的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並且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各項人身利和財產權。
值得指出,如果著作權人宣告不許使用的,則排除在法定可以使用的範圍之外,即法定許可使用一般受到著作權人宣告的限制。此外,在使用作品時,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有以下情形: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2作品被報社、期刊社刊登後,其他報社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3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網站可以轉載、摘編***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4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作者事先申明不許使用***;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6廣播、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