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是什麼意思

  反傾銷調查是指進口國依法對造成進口國產業損害的傾銷行為採取徵收反傾銷稅等的調查,其實施是以反傾銷法為依據、立足於進口國產業及其生產者的利益,維護正常國際貿易秩序和國內市場公平。那麼你對反傾銷調查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反傾銷調查的相關法律知識。

  反傾銷調查

  《反傾銷協定》規定,一成員方在採取反傾銷措施之前須進行反傾銷調查,其目的是查實是否存在傾銷、產業損害及兩者的直接因果關係。反傾銷調查由進口方政府當局執行,但反傾銷調查的發起須始於由進口方境內據稱受損害的產業或其代表提交有關的書面請求。

  書面申請應包括下列證據:傾銷狀況、產業受到的損害、傾銷與損害之間的直接因國關係。說明證據的所需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l***申請者的身份及申請者所代表的境內相同產品生產價值和數量;

  ***2***有關被視為傾銷產品的一套完整的說明,包括該產品所屬國家的名稱、出口國或原產地國的名稱、已知的該產品進口商名單;

  ***3***被訴商品在原產國或出口國國內市場出售時的價格資料,出口價格的資料,或者該產品在進口方首次向一個獨立的買主轉售時的價格資料;

  ***4***被訴產品的進口數量變化資料,對國內市場相同產品價格影響以及對國內有關產業造成後續衝擊的程度和資料,表明有關影響產業狀況的經濟因素和指數。

  進口方當局在接到書面申請後,依據其提出的證據的準確性和充分性決定是否發起調查。如證據缺乏準確性和充分性,不應發起調查;反之,則可發起傾銷調查。但在發起調查之前,當局應通知有關出口方政府;且不妨礙已到岸商品完成清關程式。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進口方當局在沒有收到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發起調查的書面申請的情況下,決定發起一項調查,只有在掌握傾銷、損害和相互具有因果關係的足夠證據時才能開始。

  反傾銷調查的終止條件:

  ***1***在調查開始後,有關當局發覺傾銷或損害的證據不足,應儘快終止調查;

  ***2***有關當局確定傾銷幅度不到正常價值的2%或傾銷產品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可以忽略不計***如傾銷產品的進口量在進口方國內市場上相同產品中的比重不足3%***。應終止調查:

  反傾銷調查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反傾銷調查應在其開始後的一年內結束,最長不能超過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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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價傾銷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第2款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即低價傾銷之例外:

  1、銷售鮮活商品

  這類商品主要是指農副產品,如蔬菜、瓜果、水產品、畜肉品等。因為這類產品具有保險期短、易變質、易腐爛、銷售時間性強等特點,所以,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故意低於成本價銷售鮮活商品,同樣構成低價傾銷。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屆滿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具有有效期限的商品主要包括食品、飲料、營養品、藥品、化妝品等。按照中國《產品質量法》 、 《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這類商品超過有效期限後是嚴禁銷售的。積壓的商品一般是指因供過於求、被新產品所替代等原因而長期滯銷的產品。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屆滿或者積壓的商品,往往是經營者不得已而為的降價行為,它不具有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所以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3、季節性降價

  季節性商品是指那些市場需求隨著季節變化而呈明顯變動的商品,如服裝、冷飲、電取暖爐等。一旦過了銷售季節,其市場需求極少,還按原價銷售,就難以售出。這既不利於企業資金的流動,也不利於資源的利用。如果採用降價銷售,甚至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甩賣,過季商品就能很快脫手,可以避免生產經營上的困難和社會資源的浪費。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有的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等原因而負債累累,為了償還債務而將商品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這是一種不得已的處置措施。

  此外,企業基於客觀原因而轉產、歇業時,也需要儘快處理原有的裝置、材料、商品等,在處理過程中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是如果假借適用例外的規定,而行低於成本價銷售之實,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則應當認定為低價傾銷。如謊稱轉產、搬遷、還債等,以低於成本價銷售商品來排擠競爭對手,就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