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侵權案例

  隨著城市化程序的不斷加快,高層建築越來越多,高空拋物侵權案件時有發生,不僅給受害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失,而且給社會帶來很多的負面影響,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篇1

  看到山西一位律師寫的文章,該文幾乎照搬了王利明教授的觀點,仍是力主確立高空拋物侵權責任。而就在今年的4月18日,廣州海珠區又發生一起不幸的高空拋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個僅三個月大的女嬰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頭部,經搶救無效不治身亡。

  廣東明境律師事務所的伍豔萍律師在接受記者採訪並提供諮詢意見時稱,如果死者家屬和警方找不到肇事者,死者家屬可以將事故發生地周邊三棟樓的所有業主告上法庭索賠。但就在4月20日又傳出訊息稱警方已經找到肇事者,竟是一個12歲的小男孩,其父母都是從內地到廣東的打工者,明顯缺乏經濟賠償能力,真相大白的結局對於死嬰的父母來說,究竟是幸抑或是不幸呢?

  篇2

  2014年9月,陳某在路邊行走,突然從高空墜下一酒瓶,正中前額。陳某負傷住院後,一直無法找到拋物人,該樓8家住戶均不承認有過錯,陳某一怒之下將該樓全部8家住戶均告上法庭,要求所有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

  案件審理中,被告李某提出當天全家均在外做客,家裡沒人,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一樓王某稱其住在底樓,不可能從高空扔東西到陳某頭上。

  篇3

  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慶市民郝某在重慶市某區學田灣正街的馬路上和朋友李某聊天,而他們所處的位置,正在臨街的僅一牆之隔而彼此相連的65號樓6號房與67號樓3號房的窗下。此時本應是夜深人靜的時候,卻偏偏從窗戶裡飛出一隻碩大的玻璃菸灰缸,致使郝某頭部受傷。

  郝某住院治療112天,用去醫藥費8萬多元。公安機關經過現場偵查,排除了有人故意傷害的可能性,但難以確定該菸灰缸的所有人。2001年3月,郝某將位於出事居民樓第二層以上的24戶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們共同賠償自己的醫藥費、精神損失費等各種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於開發商,因為其不是房屋的使用人,不可能有從窗戶裡往外扔菸灰缸的行為,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22戶人家,則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將舉證責任倒置,只要其不能舉證排除自己有扔菸灰缸的可能性,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除了將郝某請求賠償的精神損害賠償金從10萬元降為3萬元外,對郝某的醫藥費、住院期間生活補助費、護理費、傷殘補助費、誤工費、鑑定費、精神撫慰金共計1782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