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抵充的規則和型別有哪些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相關知識。

     

  【相關法條】

  《合同法解釋***二***》

  第20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的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第21條 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一、清償抵充規則的三個前提條件

  1、同一個債務人對同一個債權人負擔數筆債務;

  2、數筆債務的種類相同***例如均為支付金錢;

  3、債務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符合前述前提條件時,將產生這樣一個問題:債務人的履行究竟清償了哪一筆債務?清償了哪一筆債務的哪個部分的?這就是清償的抵充。

  二、清償抵充的型別

  1、約定抵充

  指債務人與債權人事前或者事後達成協議,約定債務人的履行所抵充的債務。可任意約定,無任何限制。

  2、指定抵充

  指未約定抵充時,債務人在履行時,有權指定自己的履行所抵充的債務。指定抵充的特點:①債務人享有指定權;②時間要求;債務人須在履行時指定;③債務人在指定抵充前,必須先用履行的部分清償每一筆債務的利息和實現債權的費用後,才能就主債務的抵充作出指定。換言之,債務人在指定時,要受《合同法解釋***二***》第21條的限制,但不受《合同法解釋***二***》第20條的限制。

  3、法定抵充

  指在既無約定抵充,又無指定抵充的情況下,直接依照《合同法解釋***二***》第20、21條規定的順序抵充。債務人履行的部分,依照下列順序抵充:①每一筆債務的利息和實現費用;②到期的主債務;③到期的主債務有兩筆以上的,優先抵充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主債務;④擔保狀況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⑤債務負擔相同的,優先抵充先到期的債務;⑥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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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償抵充的規則:

  中國所建立的以 《民法通則》 、 《合同法》 基礎的民法制度,由於歷史的侷限及立法程序的約束,遲遲未能將債的清償這一重要制度加以明確規定。由於現行民法的這一體系缺失漏洞,在調整民事關係上便存在一定的功能缺陷,致使大量相關訟爭難以公正解決,裁判法官對清償抵充的處理或是主觀妄斷或是無所適從。大量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損害。

  債的清償抵充種類、次序,涉及訴訟時效的計算、利息數額的確定以及無擔保債權的保護等問題。正確地處理抵充的次序,對公正地對待債務人、債權人的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二節,《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構築了債的消滅制度的基本框架,對債的消滅、清償做出了若干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於疏簡、粗略,難以準確地處理抵充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漏洞補充:

  運用誠實信用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必須根據案件型別、斟酌、權衡相關各方利益,對其加以具體化之後才能予以適用。 現就對清償抵充規則的補充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約束力定抵充,應按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約定合法,當無干預的必要。

  ***2***指定抵充,依債法原理,債務人應依債的本旨而為給付,

  債權人對給付僅具有請求權,而對負有數宗債務的債務人,並不具有指定起清償何宗債務的權利。因此,債務人可自主指定抵充的次序和種類。德國、日本、瑞士、臺灣地區均採此立法例。這一問題也易於處理。依民法學說,債務人的指定權屬形成權,形成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使法律關係得儘快以確定,故指定權應於清償時行使,如無指定則依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失效理論視為放棄指定,以免在清償若干年之後再予指定而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不測的損害並導致法律關係發生紊亂。

  ***3***定抵充,在清償時或清償前沒有約定或者指定抵充,最為易於發生爭議,也是清償抵充規則最複雜的地方。誠實信用原則在這方面的補充,就是裁判者站在的中立角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的實質,妥善、公正地對債[1] 權人及債務人的利益進行配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