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時效與消滅時效有什麼區別
票據時效,是指持票人可以有效地進行票據權利的行使的期間;消滅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權,其權利即歸於消滅的法律制度。你對票據時效與消滅時效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票據時效與消滅時效的相關法律知識。
票據時效與消滅時效的區別
第一
消滅時效的時效利益一般不能預先拋棄,但對於已完成的時效利益,可以拋棄。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票據時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據義務人自由拋棄的,這也許是由票據法的公法性和強行性所決定。
第二
票據時效的經過並不必然導致權利人喪失實體上的權利,消滅時效的經過則導致其請求權或其實體權的喪失。“票據,其權利罹於消滅時效者,仍不因而消滅,繼續表彰減損力量之票據權利,因此,執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當然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行使物件相對票據權利的行使物件而言,其範圍小得多,僅出票人或付款人承擔在其所受利益範圍內的返還義務。原來的票據義務人如背書人、保證人等均已不再承擔任何義務了。
第三
根據法院可否主動適用時效這一問題也可以將票據時效排除於消滅時效。民法理論上認為民法屬私法,民事主體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責任的承擔,通常屬當事人的私事,並非出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無須藉助司法審判等國家權力予以干預。
訴訟時效期滿後,義務方是否同意履行已過時效的債務,是否行使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應中立。
票據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貨幣進行流通,若允許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棄時效利益,將給票據權利帶來不確定性,直接危害票據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結果是阻礙票據的流通。因此,票據時效應由法院主動適用,以維護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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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時效的特徵
由於票據權利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債權, 票據時效也不同於民法上的時效。相比較而言, 其特徵如下:
均為短期時效
各國票據法對時效的規定不盡相同,大致可以歸入兩類,均一主義和差等主義。均一主義不分債務人的種類,無論是主債務人還是 次債務人,均適用同一時效,例如法國、義大利、葡萄牙等國商法的規定。第二類是差等主義,即對票據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分別適用長短不一的時效。日內瓦國際統一票據法及日本票據法均採此例,我國票據法的時效制度也可以歸入差等主義之列。
具有獨立性
這種獨立性,一方面表現在票據時效獨立於基礎關係債權時效,另一方面 對不同的追索權人,其權利時效各自獨立發生、獨立存在。
***1*** 票據關係是一種形式關係或抽象關係,產生於票據的製作與交付,但在票據製作與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債權關係已經存在,如票據原因關係、票據資金關係以及票據預約關係等。票據關係在這些已有的權利義務關係基礎上,通過這些關係當事人的票據行為而發生,這些關係也因其為票據關係產生的基礎而稱為基礎關係,基礎關係內容多為民法上的權利義務。
雖然票據關係依賴基礎關係而產生,但票據關係成立後即與基礎關係相分離,這是一般原理。票據權利也因此而成為獨立於基礎關係上的債權,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是票據的無因關係上的時效,與原因關係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互無關聯。
***2***不同的追索權利人其票據時效是各自獨立發生、獨立存在的。根據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當某一個追索權利人由於超過時效喪失追索權時, 該追索權利人的所有前手並不必然超過時效而喪失追索權, 這些前手在履行了對後手的付款義務後,仍然有權在自己的追索時效期間內行使追索權。各追索權人時效的起算點不同, 時效期間也不承繼前手連續計算, 而是獨立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