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混同行為的具體表現是什麼
你知道商業混同行為嗎?商業混同行為指經營者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商業信譽或商品信譽,使自己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誤購的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商業混同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商業混同行為的具體表現
通常商業混同行為以以下形式表現出來:
1、 商品主體混同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一******二***項列舉了兩種此類行為,一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二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於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知名商品的行為。
2、商品質量混同
這種行為是指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3、營業主體混同
這類行為是指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
4、其他形式的混同
隨著社會關係的日益複雜,各種不正當行為都湧現出來,最近學者關心較多的就是企業名稱與商標的混同、電子商務中的主體混同行為、域名與商標的混同等。
混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是各國普遍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而對其從法律上進行科學***教學案例,試卷,課件,教案***界定,規制市場主體的不正當行為,以維護正當的市場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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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
《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以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第六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第七條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
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
第八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佣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佣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佣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第九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釋出虛假廣告。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祕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為侵犯商業祕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和經營資訊。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銷售鮮活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三***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第十二條
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
***一***採用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三***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超過5000元。
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第十五條
投標者不得串通投標,抬高標價或者壓低標價。
投標者和招標者不得相互勾結,以排擠競爭對手的公平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