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
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訊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沉默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被告人有權保持沉默
2012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儘管法律並未確立沉默權規則,但因法律禁止採用刑訊逼供、威脅等非法方法獲取供述,加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仍有待完善,實踐中有的被告人在接受訊問時會選擇保持沉默,拒不回答問題。此種情況下,能否因被告人沉默而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值得認真研究。
一、因審前階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論
在審前階段,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或面對指控時保持沉默,且滿足特定條件,就可以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英國刑事司法與公共秩序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先前沉默對後續辯護的影響,當警察或其他肩負偵查與檢控職責的官員進行訊問時,要求犯罪嫌疑人陳述某個合理且應當掌握的事實,而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此後卻在庭審辯護時將該事實作為辯護理由,此種情況下,對其在審前階段保持沉默的作法,法官或陪審團可以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
法官或陪審團根據該法第三十四條作出上述不利推論時,需要滿足以下六個條件:
第一,檢控方已對犯罪嫌疑人啟動刑事追訴程式;
第二,犯罪嫌疑人在正式被提起指控前沒有對辦案人員的提問作出回答;
第三,犯罪嫌疑人是在辦案人員告知沉默權後的訊問過程中沒有對提問作出回答;
第四,訊問目的是為了確認犯罪是否發生或者誰實施了犯罪行為;
第五,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訊問時沒有提及相關事實,但在庭審時將之作為辯護理由;
第六,為合理期待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接受警察訊問時提及相關事實,法院在1997年阿金特案的判決中要求對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的狀況作出評估,包括被告人的年齡、經歷、意識能力、健康狀況、是否醉酒以及個人性格等。
因審前階段沉默所作的不利推論,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沉默權及例外規則的關係。沉默權制度能夠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願性,使其免於自證其罪,進而確保公正審判。但毫無疑問,沉默權給偵查工作帶來了嚴峻的挑戰。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往往是破案的突破口,偵查人員已經習慣於從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獲取資訊,進而發現和收集關鍵證據。沉默權的例外規則,就是為了避免過度強調權利保障而對打擊犯罪造成嚴重妨礙。
因犯罪嫌疑人沉默而作出對其不利的推論,在特定情形下可能會侵犯公正審判權。歐洲人權法院在1996年默裡訴英國案的判決中認為,當犯罪嫌疑人因尋求法律幫助被拒絕而選擇沉默時,對其作出推論的做法侵犯了《歐洲人權公約》賦予其的公正審判權。這就需要對沉默權的例外規則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犯罪嫌疑人未提供相應事實這一情況本身也須有證據證實。因此,為了促使法官或陪審團在審判階段對被告人作出不利推論,控訴方需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在審前階段未提供相應事實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在主張犯罪嫌疑人沒有提供相應事實之前或之後提出。
第三,犯罪嫌疑人可將律師建議其沉默作為抗辯理由。律師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顧問,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沉默權的內涵及其例外規則,並正確引導犯罪嫌疑人回答警察、檢察官以及法官提出的問題。如果犯罪嫌疑人主張,律師之前與其會面時建議其不回答問題,並能提供與律師談話的相關證據,該抗辯可作為對抗因沉默而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的理由。
第四,如證人已提供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資訊,犯罪嫌疑人接受訊問時仍然保持沉默,可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證人證言通常是案件中的關鍵證據,可以揭穿犯罪嫌疑人的謊言。如有證人證實,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某些問題是因為該事實不利於犯罪嫌疑人,則犯罪嫌疑人此時再保持沉默,就可以被視為掩蓋犯罪事實,據此可作出不利於其的推論。法院在2001年弗林案的判決中指出,如犯罪嫌疑人在首次接受訊問時對特定事實保持沉默,當警察從證人處瞭解到與該事實有關的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資訊,此時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沉默,法庭就可以從此次沉默中得出不利於其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