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種植回收合同是怎樣認定的
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產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屬於無效合同。你對無效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無效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無效種植回收合同的認定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5日,石某與先鋒公司簽訂《玉米種子生產合同》,約定:甲方***石某***為乙方***先鋒公司***種植生產製種玉米,面積2000畝,目標產量600千克/畝。乙方提供玉米親本品種。若因甲方違規操作,如去雄不及時或去雄不淨,造成種子純度不夠,人為失誤產生凍害或烘乾不當產生熱害,造成種子質量不合格等,乙方有權拒收,甲方必須退還乙方全部定金和賠償種子費。乙方在播種、去雜、去雄、收穫、加工等關鍵時期,指派專業技術員指導生產,甲方積極配合,保證種子良繁。
交貨時間為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2月30日前。交貨地點為甲方倉庫。乙方必須交最低畝產值保定金500元/畝,分兩次支付,播種前支付300元/畝,播種結束後支付200元/畝。甲方生產的合格玉米種子乙方必須全部收購。乙方不按合同收購造成甲方損失,由乙方按照合同產值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因乙方提供技術資料不真實,造成超過60%合同面積花期不遇、種子成熟度不夠、產量下降、絕收,由乙方按合同約定畝成本2300元賠償甲方經濟損失。如甲方因土地條件和生產管理未達到技術規程的要求,造成產量不達標,或因甲方調節花期措施不力或不到位,造成花期調節失敗而減產,乙方不承擔責任,並按每千克4.75元的收購價進行收購。雙方簽訂合同後,石某共種植1395畝制種玉米。
先鋒公司先後於2013年3月27日、6月24日、7月2日向石某支付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計700000元。種植期間,由先鋒公司負責技術指導。玉米收穫後,先鋒公司以種子不合格為由不予收購,雙方由此產生糾紛。2014年5月9日,石某向先鋒公發出通知,通知其須於同年5月15日前履行收購、調運、結算義務。但先鋒公司拒絕履行。
石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先鋒公司賠償各項損失196910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差旅費等涉訴費用。訴訟中,石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先鋒公司支付玉米收購款2464500元,賠償各項損失30000元。
後經本院釋明,石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先鋒公司支付玉米收購款663885.75元***296397千克×4.75元/千克-700000元-44000元***,賠償損失3208500元 ***2300元/畝×1395畝***,賠償利息損失69708元***以663885.75為本金,按年息9%計算,自2013年12月1日計算至2015年1月31日,計14個月***,賠償倉儲費用損失62000元。以上合計4004093.75元。後經本院再次釋明,石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確認石某與先鋒公司簽訂的合同無效,其餘訴訟請求不變。
先鋒公司反訴稱,石某與先鋒公司於2013年2月5日簽訂《玉米種子生產合同》,先鋒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先後於2013年3月27日、6月24日、7月2日向石某支付5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合計700000元。時至今日,石某未向先鋒公司交付合格種子。
現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玉米種子生產合同》,返還先鋒公司支付的貨款700000元,並由石某承擔本案涉訴費用。後經本院釋明,先鋒公司變更訴訟請求,要求石某返還296397千克制種玉米,其餘訴訟請求不變。
訴訟中,經新疆農林牧司法鑑定所鑑定:石某生產的制種玉米淨度,發芽率、水分符合其與先鋒公司約定的標準。先鋒公司委託石某生產的制種玉米品種為華隆358。根據先鋒公司2010年和2013年取得的《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該公司獲得的種子生產許可並不包括華隆358,生產地點也不包括七十八團。庭審中,石某主張其種植玉米每畝成本為2300元,先鋒公司認可每畝成本為1400元至1600元。
***二***裁判結果
伊犁地區作為玉米制種的主要地區,此類案件具有很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石某是作為多戶農戶的代表與先鋒公司簽訂的制種合同,但由於法律知識的欠缺,合同出現了許多不完善的地方,如本合同對違約責任約定不夠明確,致使制種農戶維權的道路顯得更加艱辛,此案經過一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裁判文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並進入執行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