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不傳喚直接拘傳有哪些情形

  你聽說過拘傳嗎?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拘傳的相關法律知識。

  可以不傳喚直接拘傳的情形

  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不經傳喚而徑行拘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刑訴法第92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所在市、縣外則不行***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拘傳應由縣***區***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簽發《拘傳證》***法院稱為《拘傳票》***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

  3.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執行拘傳的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對於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強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然後應當立即進行訊問,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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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傳的注意問題

  1.強化對被執行人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拘傳。

  在執行工作中,表面上無財產可執行的單位、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常以躲避執行人員作為逃債手段,其他人也藉口不瞭解情況,不配合調查,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對此,拘傳無疑是很有效的強制手段,讓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身感受法律的強制措施,並通過這一措施的多次適用,威懾其囂張氣焰,震懾其蔑視法律的心態,並通過降低其形象,使其無所遁其行,必將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2、多用拘傳,慎用拘留。

  由於拘傳的效果要好於拘留,因此在執行中,要把握這樣一個原則,就是不到萬不得已不輕易適用拘留。只有在反覆適用拘傳失效後,才能適用拘留。

  3、充分發揮拘傳作用。

  拘傳時可以通知新聞媒體參加,將其藐視法庭、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予以曝光,增強拘傳的效果。在將被執行人拘傳到庭後,要讓其如實陳述其財產情況和履行能力、作出履行計劃,可以通過開庭,讓申請人對被執行人進行詢問,如果申請人能夠提供被執行人擁有財產的線索,可以讓被執行人質證,如果被執行人不予質證,或者其反駁不能成立,就可以根據證據規則認定被執行人有財產而不履行,從而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