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審計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你聽說過工程審計嗎?工程審計是依據國家《審計法》等相關規定,對工程概、預算在執行中是否超支,有無隱匿資金、截留基建收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有無以投資包乾結餘的名義私分基建投資的違紀行為等。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工程審計的法律相關知識。
工程審計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合同管理
合同是專案當事雙方的契約,所有的專案行為都應該在合同框架內做出明確,沒有合同容易產生法律糾紛;合同約定不清楚,容易給專案實施和結算帶來矛盾隱患。
有的專案做完工程後再籤合同;有得專案合同對關鍵性條款控制不嚴,例如:合同對工程的範圍、內容、標準規定不明確;合同對結算條款規定不細緻;合同規定的付款比例與有關規定不符,未預留質保金;合同對違約責任規定不足,缺乏對違約方的制約等等。
***二***概算執行
概算是專案執行的依據,專案要做什麼,按照什麼標準做,花多少錢,都在概算中做了規定。專案實施的所有內容後和投資控制都應與概算對應,個別不在概算內的內容,應當向概算審批單位申報批准。
有的專案實施過程不按照概算批覆執行,例如: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範圍;將不屬於概算範圍內的工程納入專案建設;專案出現重大設計變更不報批等等。
***三***設計圖紙
設計圖紙和設計變更是工程實施過程中重要的管理檔案,也是專案結算的重要依據,很多施工單位希望通過設計圖紙和設計變更增加工程結算。所以設計檔案管理的審計是一項重要的工作,在某些專案中甚至成為最關鍵的審計環節。
有的專案設計深度不夠,重要資料提示不清,造成結算時候無據可依;有的專案只有部分設計圖紙就開始招標,造成招標後造價失控;有的專案設計變更辦理不規範,不按照實際的工程繪製附圖,僅標註工程量,造成結算與實際不符;竣工圖紙不按實際完成情況繪製,造成結算稽核時不知道實際完成情況,減少的工程量沒有扣除;設計圖紙的編制單位不具備出圖資格,出具假的設計變更等等。
***四***工程審計程式
工程管理是專案實施的執行部分,是所有管理工作中最具體最直接的部分,涉及工程內容是否按照合同完成、簽證的記錄、工期能否滿足合同條件、工程質量是否達到約定標準等等,所有的投資完成最後都要反映在工程的成果中,是工程結算最重要的參考。工程實施的過程也是工程成本形成的過程,其過程的記錄對工程的結算具有重要意義。
***五***工程結算
結算管理可以說是審計工作的核心工作,直接涉及大額工程費用的支出,而結算的成功必須與結算依據對應,同時還要認真核對計算的過程。這裡需要具備對整個專案各個環節的系統性思考,也需要紮實的造價專業知識。
結算管理中問題有:圖紙工程量計算、定額套取、取費、計稅的錯誤;人材機價差計算錯誤;簽證事項與實際不符;簽證的事項已包括在合同範圍內,重複計費;設計變更的工程量與實際不符;總價合同範圍內的工程實際沒有全部完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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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與會計區別
產生的前提不同
會計是為了加強經濟管理,適應對勞動耗費和勞動成果進行核算和分析的需要而產生的;審計是因 經濟監督的需要,也即是為了確定經營者或其他受託 管理者的經濟責任的需要而產生的。
兩者性質不同
會計是經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是對生產經營或管理過程進行反映和監督;審計則處於具體的經營管理之外,是經濟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對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 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 行審查,具有外在性和獨立性。
兩者物件不同
會計的物件主要是資金運動過程,也即是經濟活動價值方面;審計的物件主要是會計資料和其他 經濟資訊所反映的經濟活動。
方法程式不同
會計方法體系由會計核算、會計分析、會計檢查三部分組成,包括了記賬、算賬、報賬、用賬、查賬等內容,其中 會計核算方法包括設定賬戶、複式記賬、填制憑證、 登記賬簿、成本計算、財產清查、會計報表等記賬、算賬和報賬方法,其目的是為管理和決策提供必須的資料和資訊;
審計方法體系由規劃方法、實施方法、管理方法等組成,而實施方法主要是為了確定審計事項、收集審計證據、對照標準評價, 提出審計報告與決定,使用資料檢查法、實物檢查法、審計調查法、審計分析法、審計抽樣法等,其目的是為了完成審計任務。
職能不同
會計的基本職能是對經濟活動過程的記錄、計算、反映和監督;審計的基本職能是監督,此外還包括評價和公證。
會計雖說也具有監督職能,但這種監督是一種自我監督行為,主要通過會計檢查來實現,會計檢查或查賬,只是檢查賬目的意思,主要針對會計業務活動本身,而審計,既包含了檢查會計賬目,又包括了對計算行為及所有的經濟活動進行實地考察、調查、分析、檢驗,即含稽核稽查計算之意;會計檢查只是各個單位財會部門的附帶職能,而審計是獨立於財會部分之外的專職監督檢查;
會計檢查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其檢查範圍、深度、方式均受到限制,而審計的目的在於證實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審計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實現 審計目的的手段之一,但不是惟 一手段。
任何審計都具有三個基本要素,即 審計主體、 審計客體和審計授權或委託人。審計主體,是指審計行為的執行者,即 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為審計第一關係人;
審計客體,指審計行為的接受者,即指被審計的資產代管或經營者,為審計第二關係人;
審計授權或委託人,指依法授權或委託審計主體行使 審計職責的單位或人員,為審計第三關係人。
一般情況,第三關係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而第二關係人是資產代管或經營者,他們之間有一種經濟責任關係。第一關係人——審計組織或人員,在財產所有者和受託管理或經營者之間,處於中間人的地位,這要對兩方面關係人負責,既要接受授權或委託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會計資料認真進行審查,又要向授權或委託審計人***即財產所有者***提出審計報告,客觀公正地評價受託代管或經營者的責任和業績。
為此,審計組織或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必須具有一定獨立性,不受其他方面的干擾或干涉,這是審計區別於其他管理的一個根本屬性。
審計本質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這一表述既符 合審計產生的目的,也符合我國憲法關於建立 國家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的規定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