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如何發放的

  所謂的“債權憑證” 制度是指在實現金錢債權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採取措施,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債權存在並明確未執行的債權數額,待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後,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制度。你對債權憑證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債權憑證的相關法律知識。

  債權憑證的發放方法

  一、債權憑證發放的確定。

  為保證債權憑證在執行程式中運用的嚴肅性,規範發放程式,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實現債權憑證的真正目的,依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中運用債權憑證的制度的規定》的規定,債權憑證發放必須是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必須是已經受理進入執行程式的民事執行案件,兩者缺一不可。

  具體辦理,應當由人民法院的執行機構統一立案審查後,發給四川省高院統一製作的《債權憑證》;並由執行機構按年度單獨設立流水帳作好登記,統一建檔管理,以備今後查詢,他是債權人日後申請執行的歷史依據。

  二、須確定範圍和條件。

  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嚴格按照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式中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的規定》界定的範圍,其適用必須是以金錢為給付內容的民商事執行案件,即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訴行政案件以及罰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式的案件。

  債權憑證的發放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根據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程式中運用債權憑證制度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發放債權憑證:

  ***一***執行中經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申請執行人在六個月期限內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線索的。

  ***二***被執行人的現有財產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被執行人剩餘債務不能作出分期履行還款保證的,或作出的還款保證未被申請執行人接受的。

  ***三***被執行財產經拍賣,變賣未果或無法拍賣、變賣,申請執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該財產作價抵償的。

  ***四***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其現有財產只能維持其基本生活,在預期的時間內無償還能力的。

  ***五***被執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滿六個月,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六***被執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監禁期尚有6個月以上。

  ***七***被執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國或者出境,經查實6個月內不能迴歸,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八***申請執行人提出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發放債權憑證的其他情形。

  三、債權憑證的發放程式。

  執行過程中出現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經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證據,仍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又不符合中止、終結執行的條件,但符合發放債權憑證的條件和要求,執行法院不能主動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債權憑證。

  必須以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並通過聽證程式,確認和補充申請書不足,經審查符合債權憑證發放條件的,由執行人員填報債權憑證發放審批表,載明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事實和依據,被執行人經人民法院執行後仍不足清償債務的,應載明已執行金額和未執行金額的情況。

  交執行***庭***局長審查後報經分管領導審批,獲得批准後,依法制作民事裁定書,終結本次執行程式,裁定書中應當載明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的事實和理由,內容詳實具體,不得草率行事,還需載明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時,申請執行人有隨時申請恢復執行的權利;在確認申請的內容後,才能向申請執行人發放債權憑證,並將裁定書和債務通知向被執行人送達書,對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應當公告送達債務通知書。

  四、發放債權憑證的限制

  申請執行人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是為了滿足其利益的實現,但已經確認的民事權利因客觀原因暫時不能實現,為保障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才創設債權憑證制度,可以看出,債權憑證是對生效法律文書的延續,變更了履行期限,將確定的履行期限轉化為不確定的履行期限,申請執行人的現實利益轉化為期待利益,所以,債權憑證不得濫用。

  對已經進入執行程式的案件,必須收集可供執行財產依據,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後,仍無執行能力的,才能發放債權憑證,不能片面追求結案率,將未執結的案件裝入債權憑證的口袋,結案率達到了甚至超額了,而實際問題未解決,這樣有悖於發放債權憑證的真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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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憑證與執行中止的比較

  從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講,執行中止是執行過程的一種中斷措施,自身具有獨特的法律意見,首先,從法院職權來講,執行中止是法院執行機構在窮盡執行措施後,它保護了申請人的執行時效,也保護了被申請人最基本權利。

  而債權憑證首先是證明債權存在,這是債權憑證的首要功能;其次,終結執行程式。由於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在已經啟動或者即將啟動的執行程式中,即使執行機構繼續採取執行措施,債權人的債權也不可能實現或者不可能完全實現。於是,執行機構在發給債權人書面憑證的同時終結執行程式,防止國家權力資源的浪費。發給債權憑證並及時終結執行程式,體現了民事執行的高效原則。第三,中斷執行時效。執行程式因執行機構發給執行憑證而終結,民事執行的時效也因此中斷並重新開始計算。

  從上述功能作用來看,債權憑證似乎比執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從法理上講,債權憑證這些功能是不能實現的,是人們根據自己的願望給它強加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