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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頻發的社保基金案說明社我國保基金監管是存在問題的,雖然隨後國家在政策方面加大了對社保基金投資方面的限制,同時地方政府的相關部門也加強了對社保基金的監管,但社保基金的監管仍然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給大家作為參考,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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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銀川社保補繳流程手續

  從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瞭解到,近期我區對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人員補繳政策進行部分調整,其中明確3類符合補繳條件的參保人員。

  3類參保人員符合條件可補繳養老保險費

  按照新政策,允許補繳養老金保險政策的人員範圍是已經參加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有繳費記錄,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擬補繳養老保險費的人員。

  據瞭解,符合補繳情況的參保人員有3類。一是允許補繳首次參保繳費時間以前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分別涉及辦理了正式招收錄用手續的原國家正式職工,依據本人正式招收錄用檔案、招工表等原始資料,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正式招錄的勞動合同制職工最早補繳至1986年10月,固定工最早補繳至1992年7月。

  二是首次參保時間晚於與各類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時間的人員,符合3項條件之一,可以補繳養老保險費,最早補繳至1995年1月。這3項條件分別是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勞動人事仲裁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發的確定勞動關係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有效法律文書;行政複議機關依法責令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決定書;國家司法機關關於補繳養老保險費的生效判決書。

  三是允許補繳首次參保時間以後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因各種原因中斷繳費,可以補繳中斷繳費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其補繳時間不得早於參保繳費記錄的始繳費時間。

  補繳基數比例及滯納金均有新規

  據瞭解,補繳辦法包括繳費基數、比例、滯納金等。其中繳費基數:1986年10月至1995年12月期間,統一按1995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00%進行核定,1996年1月以後按歷年自治區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比例:按照歷年自治區規定的單位、個人的繳費比例執行。滯納金:補繳費用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單位破產、兼併、改制、重組等原因不復存在的,1999年1月1日以後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標準補繳。具體補繳養老保險費金額及滯納金以資訊系統計算額為準。

  補繳後待遇計發咋核算

  補繳養老保險金後,以後的待遇如何計算?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後,參保人員繼續按照自治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一政策參保繳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可以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計發養老金。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後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按月計發養老金。

  2011年6月30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登記參保的,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並按自治區統一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補繳需要哪些手續

  據瞭解,凡申請補繳費的人員,必須填寫《自治區補繳養老保險費申請表》,按現行經辦管理體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辦理。其中:補繳首次參保時間以前年限養老保險費的人員,需提供上述所列3個條件之一的材料或本人正式招收錄用檔案、招工表等原始資料。

  對欠費單位的個人在辦理退休、異地調轉需進行剝離補繳時,自補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自即日起,凡涉及補繳費政策與新規定不相符的,均按新政策規定執行。原寧社保發【2010】17號檔案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