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及法律知識

  隨著我國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的逐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的推廣研究越來越被人們所關注。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提供給大家參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歡!

  ***一***——法的概念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者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和總和。

  狹義的法術指具體的法律規範,包括憲法、法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法屬於上層建築,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成文法是指一定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程式制定的、以規範性檔案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法,這些法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國際條約也屬於成文法的範疇,對締約國具有約束力。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形式以成文法為主。

  ***二***——法律規範

  規範一般分為技術規範和社會規範。法律規範是社會規範的一種。法律規範是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是的一般行為規範,它反映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技術規範是指規定人們支配和使用自然力、勞動工具、勞動物件的行為規範。

  國家往往把遵守技術規範規定為法律義務,從而成為法律規範,並確定違反技術規定的法律責任,技術規範則成為法律規範所規定的義務的具體內容。

  ***1***法律規範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其適用和遵守要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其他社會規範既不由國家來制定,也不依靠國家強制力來保證。

  ***2***在一定的國家中,只能有統治階級的法律規範。其他的社會規範則不同,在統一階級社會中,可以有不同階級的規範,如既有統治階級的道德,又有被統治階級的道德。

  ***3***除習慣法之外,法律規範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國家機關用正式檔案規定出來,成為具體的制度。其他社會規範則不一定採用正式檔案的形式。

  ***4***法律規範是一般行為規則。它所針對的不是個別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適用於大量同類的事或人;不是隻適用一次就完結,而是多次適用的一般規章。

  法律規範由假定、處理和制裁3個要素構成。假定是指適用法律規範的必要條件。每一個法律規範都是在一定的條件下才出現,而適用這一法律規範的這種條件就成為假定。處理是指行為規範本身的基本要求。它規定人們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這是法律規範的中心部分,是法律規範的主要內容。制裁是指對違反法律規範將導致的法律後果的規定,如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判處刑罰等。

  ***三***——法的本質

  法的最本質的屬性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不是任何個人的意志,更不是超階級的共同意志。統治階級的意志決定要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這種物質生活條件構成法的基礎。法作為統治階級的意志可以體現在3個方面:

  1.意志內容的一般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不是統治階級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總和,而是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共同利益的表現。法是統治階級成員個別利益的一種抽象,具有一般性的品格。法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被統治階級及其成員都要遵守法律規定,這是統治階級整體利益的要求。

  2.意志內容的客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不是抽象的人類“理性”決定的,歸根結底是由統治階級物質生活條件的客觀要求決定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決定法的內容。

  3.意志內容的統一性

  法所反映的意志內容往往不僅是統治階級的特定利益,還包括關係整個社會共同生存的必要條件,甚至包括被統治階級的某些要求。但法不是各階級意志的混合物,而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所一種國家意志。

  社會主義法的本質在於它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形式的法律體現。社會主義法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廣泛的人民性,是階級性與人民性的統一。

  ***四***——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範圍,是指法律規範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什麼時間發生效力。

  1.關於人的效力

  法律對什麼人發生效力,各國立法原則不同,大體有3種情況:一是以國籍為主,即屬人原則,亦稱屬人主義,法律指對本國人適用,不適用於外國人,外國人僑居法院地國,也不適用該國法律。二是以地域為主,即屬地原則,亦稱屬地主義,法律規範在該國主權控制下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領空的領域內有絕對效力。三是屬人原則與屬地原則相結合,即凡居住在異國領土內者,無論本國人還是外國人,原則上一律適用該國法律。我國社會主義法對人的效力,採用屬人主義與屬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2.關於地域的效力

  3種情況;一是在全國範圍內生效,即在國家主權管轄的全部領域有效,包括延伸意義上的領域,如駐外使領館、領海、領空外的船舶和飛機。二是在區域性地區有效,一般是指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該地區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國內有效,在一定條件下其效力還可以超過國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3.關於時間的效力

  指法律何時生效和何時終止效力,3種情況;一是自法律公佈之日起開始生效。二是法律另行規定生效時間。三是規定法律公佈後達到一定期限時生效。

  法的時間效力涉及法律的溯及力問題。法律一般只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實和關係,通常不具有溯及力,這是當今各國法律特別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慣例。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並不是絕對的,處於某種需要,也可以對法的時間效力作出溯及既往的規定。如我國的《刑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有溯及既往的特別規定。

  ***五***——法的特徵

  法所表現的意志首先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但又不單純是意識形態,而是一種社會規範。它為人們規定一定的行為規則,即規定人們享有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而調整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相互關係。法作為一種社會規範,在其發生作用的範圍內具有普通性、穩定性和約束力。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

  2.法是依照特定程式制定的。我國制定法的程式主要包括法的草案的提出、討論審議、表決通過、公佈施行。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既是國家意志,又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法具有不可抗拒性。法的這個特徵是其與其他社會規範的主要區別之一,這也是法的特殊性之所在。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法與其他社會規範的顯著區別之一,在於它是一種以調整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係為主要目的的行為規範。法律意義上的“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