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隨著社會經濟建設的迅猛發展,商場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商場內人員密集,可燃物多,一旦發生火災將容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因此,提高商場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和加強商場的消防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商場消防安全管理, 保護國家財產及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場,除遵守國家有關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外,還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場是指經銷百貨、 服裝、五金交電、日雜土產、副食、糧油、書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內場所。

  在本市舉辦展覽展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場消防安全的監督機關。市和區、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商場消防監督檢查、火災原因調

  第五條 商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依法對其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

  ***二***組織制定、落實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根據本商場實際情況,制定應急方案,定期進行演練;

  ***五***組織維護、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裝置;

  ***六***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整改火災隱患;

  ***七***組織職工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八***根據營業場所規模及經營商品的火災危險性,配備專***兼***職防火人員,並向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六條 商場的電工、 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工及從事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的操作人員應經公安消防機構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七條 商場應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培訓, 並達到下列要求:

  ***一***瞭解本崗位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掌握滅火基本方法;

  ***二***發生火災時,能及時報告火警,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救初期火災。

  第八條 商場營業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定明顯"禁止吸菸"標誌;

  ***二***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其正常使用;

  ***三***櫃檯售貨區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3米,次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米;

  ***四***櫃檯外不準堆放商品;

  ***五***敞開售貨區應保持疏散通道的暢通;

  ***六***疏散樓梯間、地下商場應選用不燃材料進行裝修;其他允許使用可燃材料進行裝修的,應做阻燃處理;

  ***七***樓梯間、消防電梯前室、防煙樓梯間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捲簾門的下方,不準設定櫃檯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門、樓梯、通道應設有安全疏散標誌和應急照明裝置,應急照明時間不得少於20分鐘;

  ***九***每日停止營業後,應對營業場所進行防火檢查,做好自查登記;

  ***十***值班人員應進行消防安全巡邏檢查;

  ***十一***不準留宿無關人員。

  第九條 商場出租場所、 櫃檯或從事聯銷活動應簽定消防安全責任書,明確各自消防責任。

  第十條 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售貨區與經營其他商品的售貨區之間,應設定防火分隔。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準同櫃檯出售。

  第十一條 商場電氣裝置的安裝、 使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電氣裝置應由具有電工資格的人員安裝、檢查、維修;

  ***二***電氣裝置選型和安裝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三***商場的照明線路與營業性線路應分別設定,商品的測試、維修的電源必須是營業性電源,禁止超負荷用電;

  ***四***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護裝置;

  ***五***配電裝置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可燃物品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0.5米;

  ***六***未經商場有關負責人批准不得使用電熱裝置;

  ***七***霓虹燈的變壓器、日光燈的鎮流器及高溫燈具應設定在非燃結構上,並採取隔熱、散熱保護措施;

  ***八***停電或停止營業後,應切斷營業性電源。

  第十二條 商場內臨時安裝電氣線路,應由商場負責人批准,必須採用絕緣套電纜,使用完畢應及時拆除。

  第十三條 商場營業場所禁止吸菸和動用明火。 需動用明火的,須經商場負責人批准。用火前應清除周圍可燃雜物,配備滅火器材,有專人監護。用火後應清理用火現場,清除火災隱患。

  第十四條 商場的配電室、 木工室、辦公室等非營業場所,應根據火災危險性制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商場應按國家《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配備相應種類、數量和有效的滅火器材,並放置在明顯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商場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定消防給水、火災報警、自動滅火、防火門窗、防火捲簾、防排煙等設施,並定期檢查、維修。

  第十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商場, 應按公安消防機構的要求如期消除火災隱患。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火災事故的責任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