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權信託的特性有什麼

  信託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託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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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財產權必須是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的。

  信託者,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信託之目的、商事信託之目的,主要是實現財產的管理和財產的保值、增值,無法用貨幣進行衡量的權利內容則不能實現信託產品的此種目的,也就不能作為權利產品的信託財產。

  其次委託人必須具有財產權的處分權。

  信託關係的設立,必將伴隨著權利的轉移,這就要求委託人必須對作為信託財產的財產權利擁有完整處分權。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委託人必須合法擁有該財產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無所有權也就無處分權。委託人不能用屬於第三人的財產權設立信託。其二,該財產權必須是可以流通和轉讓的。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權,如退休金索取權、養老金索取權、撫卹金請求權等特殊性質的權利,依照法律規定不得強制執行,委託人不能任意處分,此類財產權不得作為信託財產。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財產權也不能作為信託財產。

  再次權利必須真實存在且特定化。

  我國《信託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權利信託中,確定的財產權利才可以作為信託財產,而且設立信託關係時財產權必須特定。

  例如A公司擁有對B公司和C公司的債權請求權、專利權共300萬元,在設立權利信託時,必須明確是用債權還是用專利權、而不能籠統的說使用A公司的財產權。確立了一種權利以後,還要明確具體是哪項債權、哪項專利權。

  設定權利信託,除了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合同,並且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以外,還必須辦理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說明的是,有些財產權的轉移需要辦理相關的信託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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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託的基本原理

  1.信託行為:

  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① 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係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係檔案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 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 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係: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檔案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受託人依照信託檔案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範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檔案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2.信託主體:

  信託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

  ① 委託人是信託關係的創設者,他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託人提供信託財產,確定誰是受益人以及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權。指定受託人、並有權監督受託人實施信託。

  ② 受託人承擔著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責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約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必須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依照信託檔案的法律規定管理好信託財產的義務。

  在我國受託人是特指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成立的信託投資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③ 受益人是在信託中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也可以是未出生的胎兒。公益信託的受益人則是社會公眾。

  3.信託客體:

  信託客體主要是指信託財產。

  ① 信託財產的範圍:

  信託財產是指受託人承諾信託而取得的財產;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處分該財產而取得的信託利益,也屬於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的具體範圍我國沒有具體規定,但必須是委託人自有的、可轉讓的合法財產。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能作為信託財產;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須依法經有關主管院批准後,可作為信託財產。

  ②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

  信託財產的特殊性主要表現為獨立性,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A.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建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

  建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產時,當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時,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當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清算財產。

  B.信託財產與受託人固有財產相區別。

  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區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其歸入自己的固有財產。

  C.信託財產獨立於受益人的自有財產:

  受益人雖然對信託財產享有受益權,但這只是一種利益請求權,在信託存續期內,受益人並不享有信託財產的所有權。

  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以信託財產的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的原則為基礎的,是信託區別於其他財產管理制度的基本特徵。同時也使信託制度具有更大的優越性。其體現為:安全性,成立信託固然不能防止財產因市場變化而可能遭受投資收益的損失,但卻可以防止許多其他不可預知的風險;保密性,設立信託後,信託財產將屬於受託人,往後的交易卻以受託人名義進行,使原有財產人的身份不致曝光;節稅,在國際上,信託方式是避稅的重要方式。我國在這些方面的立法還需完善。

  ③ 信託財產的物上代位性:

  在信託期內,由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信託財產的形態可能發生變化。如信託財產設立之時是不動產,後來賣掉變成資金,然後以資金買成債券,再把債券變成現金,呈現多種形態,但它仍是信託財產,其性質不發生變化。

  ④ 信託財產的隔離保護功能:

  信託關係一旦成立,信託財產就超越於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自然不能對不屬於委託人的財產有任何主張;對受託人的債權人而言,受託人享有的是“名義上的所有權”,即對信託財產的管理處分權、而非“實質上的所有權”。所以受託人的債權人不能對信託財產主張權利。

  可以說,信託財產形成的風險隔離機制和破產隔離制度,在盤活不良資產、優化資源配置中,信託具有永恆的市場,具有銀行、保險等機構無法與之比擬的優勢。

  ⑤ 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以及例外:

  由於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因此,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的一般債權人是不能追及信託財產的,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一般原則。但根據我國《信託法》規定,仍有例外:一是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 二是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的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是信託財產自身應負擔的稅款;四是法律規定的其他性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