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審查轉賬支票的效力
轉賬支票***cheque for transfer ***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當客戶不用現金支付收款人的款項時,可簽發轉賬支票,自已到開戶銀行或將轉帳支票交給收款人到開戶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手續。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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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就發票人和收款人來講,就是是否具有票據能力,即票據權利能力和票據行為能力。《銀行結算辦法》規定“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支票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無特別規定,可依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確認。而付款人,無論國外或我國都規定必須是經國家批准經營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信用社***,否則支票無效。
付款人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由於付款人的付款行為是基於付款人與發票人之間的一定的約定,這種關係是民法上的法律關係,付款人是否按約定付款或拒付,不是票據糾紛案件審理的內容,故付款人不應成為空白支票糾紛訴訟中的當事人。
2.是否具備規定的格式。各國票據法一般都規定了各種票據格式和必須使用統一用紙,否則票據無效。我國《銀行結算辦法》第8條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辦理結算必須使用銀行統一規定的票據和結算憑證。”如不使用銀行統一印製的支票用紙,該支票即無效。
3.支票記載是否得當、完全。如對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或缺記、記載了禁止性記載事項,該票據即無效。塗改過的支票也無效。
4.印鑑是否真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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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用途
轉賬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客戶,用於同城交易的各種款項,均可簽發轉賬支票,委託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
轉賬支票是一種最基本的同城支付結算業務品種,最初只能用於本地,目前可以用於異地轉賬。
產品特點
1、無金額起點的限制;
2、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3、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給其他債權人;
4、客戶簽發的轉賬支票可直接交給收款人,由收款人到其開戶銀行辦理轉帳;
5、轉賬支票的收款人名稱、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的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服務物件
所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經過人民銀行批准開辦支票業務的營業網點均可辦理。
辦理流程
1、出票:客戶根據本單位的情況,簽發轉賬支票,並加蓋預留銀行印鑑。
2、交付票據:出票客戶將票據交給收款人***也可直接到開戶銀行辦理付款手續***。
3、票據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據交易需要,將轉賬支票背書轉讓。
4、委託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轉賬支票委託自已的開戶銀行收款或到出票人開戶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時,應做成委託收款背書,在轉賬支票背面“背書人簽章”處簽章,註明委託收款字樣。掛失止付:轉賬支票喪失,失票人需要掛失止付的,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並簽章,掛失止付通知書由銀行提供,同時按標準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