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管轄權是如何界定的
管轄權係指,某訴訟案件在確定民事法院具有審判權後,決定由哪一個“民事法院”進行審理之許可權,故管轄權又被稱為“具體的審判權”。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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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約定管轄的協議,如果有的話,則協議約定的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沒有約定,則根據法定管轄來確定管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肯定有管轄權。如果合同已經履行的,則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合同未履行,雙方約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合同任何一方住所地的,此約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轄權,否則合同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
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非涉外訴訟中的協議管轄只適用合同糾紛的第一審案件;協議管轄是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協議管轄當事人可選擇的法院有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當事人須在協議中對管轄法院作出明確的約定,不明確則管轄無法依協議而確定;當事人選擇法院時,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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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定管轄之原因劃分
依照定管轄之“原因”的不同,管轄權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法定管轄:依照法律規定所取得的管轄權。
合意管轄:本於當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應訴管轄:由於被告之應訴行為使原無管轄權之法院取得管轄權。
指定管轄:法院的管轄權是基於上級審所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轄之標準所為之分類
依照定管轄之“標準”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土地管轄:以土地區域範圍做為標準,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審級管轄 ***職務管轄***:依照各級法院各自掌理之審判職務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轄權。
事務管轄:法院取得管轄權之標準乃是依照該訴訟之性質***訟爭金額之多寡、案件的嚴重程度...***而決定。
依管轄之強制性所為之分類
按照該管轄權之強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區別:
專屬管轄:就特定訟爭事件僅特定法院具有管轄權,並排除其他法院管轄,不容許當事人任意變更管轄法院。
任意管轄:當事人可以決定由哪個法院管轄該訟爭案件。
管轄權移送
基本上,原告可以自由選擇起訴的法院,法院若認為其無管轄權時,其可能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但另一種解決方式則是進行移送,將該訴訟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而在此,基於保護被告的起訴利益***裁判費的繳納、中斷時效...***,故基本上採取的是移送的手法,亦即法院得依職權或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將訴訟移送於其管轄法院[3]。
而為了避免訴訟不斷的在不同的法院間移送,導致訴訟延滯,所以受移送之法院,原則上應該受其羈束,而不再將該訴訟更行移送。除非有“專屬管轄”之事由發生時,才例外使該法院可以再為移送[4]。
而若某地方法院認其無管轄權,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訴訟於他法院管轄,該管高等法院認某地方法院有管轄權,以裁定廢棄某地方法院裁定時,當事人不得宣告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