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抗訴與上訴審抗訴的區別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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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起的抗訴,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認為確有錯誤時,依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作出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一種訴訟活動。
再審程式的抗訴與上訴審程式抗訴的區別再審的抗訴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形式的一種,同上訴審程式的抗訴一樣,同屬於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活動,其目的都是對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以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但是,二者也有區別:
第一,抗訴針對的判決和裁定的性質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是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提出的。
第二,啟動抗訴的主體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除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有權抗訴外,只有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權抗訴。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如果發現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確有錯誤時,應當提出抗訴意見,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三,抗訴的期限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法律規定對於判決的抗訴期限為10日,對於裁定的抗訴期限為5日。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人民檢察院發現生效的判決和裁定有錯誤,不論判決和裁定是在執行中,還是已經執行完畢,均可提出抗訴。
第四,抗訴的作用不同。上訴程式的抗訴,是在一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未發生法律效力時提出的,只要在抗訴期間內依法定程式提出了抗訴,一審裁判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必然進入二審程式。而審判監督程式的抗訴,主要是對錯誤的裁判的一種救濟,檢察機關只有對那些確有錯誤的生效裁判,才能對其提起審判監督程式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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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條件
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提起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