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乃民法上最重要的二類法律行為。這二個法律行為系由法學家所創設,具高度技術性,因其貫穿整個民法,可以說是民法上的任督二脈,必須徹底瞭解,始能對現行民法作正確的的解釋適用。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含義

  負擔行為又可稱之債權、債務行為,指以發生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有為單獨的行為,如捐助行為,也有契約行為,如買賣。它的特點是一旦負擔行為成立有效,債務人付有給付的義務,而債權人有基於契約或是法律的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如出賣人有交付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物的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物權行為是指發生物權法上效果的行為,有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有為契約行為,如所有權的轉移、抵押權的設定等。準物權行為指以債權或者無體財產權作為標的的處分行為,如債權的轉讓,債務的免除等。

  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的主要不同有三點

  ***1***關於處分行為適用標的物特定主義,即物權行為和準物權行為至遲於行為生效時標的物需確定,並且一個標的物只有受一個物權行為或準物權行為處分***一物一權原則***。而負擔行為不受限制。

  ***2***有效的處分行為,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要件。無處分權而處分標的物的,為無權處分,效力待定。負擔行為不以行為人有處分權為必要,如出賣他人之物,則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3***物權行為,應採公示原則,物權的變動,須有足由外界可以辨認的形象,一維護交易安全,避免使第三人遭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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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行為的概念

  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包括契約***如所有權的移轉、抵押權的設定***及單獨行為***如所有權的拋棄***。臺灣民法典第758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立、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其所稱法律行為,係指物權行為而言。又第761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佔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其所稱讓與合意,系物權讓與合意***物權契約***而言。

  負擔行為的基本內容

  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是民法中法律行為的分類之一,通說認為,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不承認這種分類。

  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

  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係。一般說來,負擔行為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的法律行為,也叫債權行為。

  一般說來,對於交易的過程,負擔行為僅僅是手段而非目的,是暫時的,是物權或其他權利變動的準備階段。通說認為,負擔行為一般通過合同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表現。相對應的概念是處分行為。

  二者是按照財產行為中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同進行的分類。直接發生財產權轉移或消滅效果的行為是處分行為。需要具備處分權為要件。

  負擔行為是直接發生給付義務效果的行為,需要經義務人的義務履行行為才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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