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案件應注意什麼問題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撤銷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撤銷權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1、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人實現權利的行為。

  這類行為表現為債務人惡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從而減少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債務人作為商品經濟社會的民事主體,由於維持生活需要等原因,經常與其他民事主體發生各類交易。

  在保護債權人利益方面,法律並不是對債務人處分自己財產的一切行為一概否定,而是限定了特定的範圍。法律將債務人放棄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等違背經濟人理性的行為納入調整的範疇,基本上涵蓋了債務人減損自有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影響了其清償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應予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為,除了應符合債權成立之後作為、不正當處分財產這兩個條件外,還必須符合影響債務人清償能力的要件。正常情況下,民事主體都具有理性經濟人的屬性,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進行等價有償的商品交易,交易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影響不大。

  此外,市場經濟中,法律尊重民事主體高度意思自治的權利,前提是不損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當民事主體對外承擔了債務,轉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債務人後,其所從事的某些財產處分行為可能背離了正常的民事交易範疇,損害了他人利益,這就需要法律的監督。

  債務人放棄其財產權利、無償或以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如果不影響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則法律不進行干預。比如,本案中金某如果還擁有其他足以清償原告債務的財產,則劉某要求撤銷的理由就是不充分的。

  3、債務人實施的行為應在與債權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之後。

  撤銷權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因債務人的惡意處分行為受到損害。債務人的惡意處分,就是債務人明知其行為將造成無力履行債務的後果。如果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並未發生時,債務人處分財產,則債務人因不可能認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而不具有惡意。

  4、關於撤銷權的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範圍,以債權為限。這是法律在尊重債務人處分自有財產自由和保護債權人利益之間所作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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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銷權的法律特徵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的法律特徵表現如下幾個方面:

  一.可撤銷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這種不符合體現在意思表示不真實上。如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因欺詐、因脅迫或乘人之危而成立的合同。

  對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因只涉及當事人的利益關係,不涉及合同的合法性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問題,法律並不直接否認其效力,而是賦予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這既體現了法律對公平交易的要求,又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二.可撤銷合同在未撤銷之前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銷後才歸於無效可撤銷合同自成立之時起就發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銷的事由,經撤銷後才自始無效。如果撤銷權人在規定時間內不行使撤銷權或者僅僅對合同的部分條款作出變更,合同仍為有效,當事人仍受合同約束,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的因素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義務。這與無效合同不同。

  而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就確定的、當然的無效,更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補正而成為有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也不同於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發生效力是不確定的,只有在有權人追認後,方發生效力。而可撤銷合同是已生效的,僅由於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才使合同無效。

  三.合同的撤銷與否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由於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的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而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他人難以知曉,即使他人知道,而當事人自願承受該行為的後果,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也沒有干涉的必要。

  因此,法院採取不告不理的態度:如果當事人不主張撤銷,法院不能主動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法院和仲裁機構只能變更合同,也不得撤銷。這是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又一區別。

  無效合同由於其內容上的違法性,對其效力的確認不能由當事人選擇,即使當事人不主張合同無效,國家也會主動干預,宣佈合同無效。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由合同的當事人行使,此與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認權屬於第三人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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