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墊付有哪些情況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墊付的情況,希望大家能夠從中有所收穫!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的情形:
***一***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墊付的通知書;
***三***受害人必須搶救,且搶救費用已經發生,搶救醫院提供了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專案;
***四***不屬於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自收到交警部門出具的書面墊付通知、傷者病歷/診斷證明、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之日起,及時向搶救受害人的醫院出具《承諾墊付搶救費用擔保函》,或將墊付款項劃轉至搶救醫院在銀行開立的專門賬戶,不進行現金墊付。
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墊付標準:
***一***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傷臨床診療指南和搶救地的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
***二***被搶救人數多於一人且在不同醫院救治的,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或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按人數進行均攤;也可以根據醫院和交警的意見,在限額內酌情調整。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二***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求墊付的通知書;
***三***受害人必須搶救,且搶救費用已經發生,搶救醫院提供了搶救費用單據和明細專案;
***四***不屬於應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
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墊付後如何追償?
1.商業險分責任比例,而交強險不分責任比例,只分有責無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通過上述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看出交強險賠付並不按責任大小,而只分有責與無責進行限額賠付,即只要有責就在交強險有責分項限額內賠償第三者損失,無責就在交強險無責分項限額內賠償第三者損失,對於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損失,再按照雙方的事故比例在商業險項下進行賠償。
2.搶救費用不應判決保險公司自行承擔。
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1萬元,屬於保險公司自願行為,對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追償的主張不予不支援。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明顯不妥,具體分析如下:
為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能夠及時得到救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一***款已經明確,被保險人醉酒情況下造成受害人損害,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發生的搶救費用在醫療費用限額內具有墊付義務。由此看出保險公司墊付行為並非保險公司自願行為,因此法院應該支援保險公司追償訴求。
法院在減輕醉酒駕駛賠償責任的同時,無疑是在放縱醉酒駕駛的違法行為。其不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立法精神,而且勢必會增加保險經營成本,提高保險費率,從而讓守法者為違法者的行為買單,這既不利於體現公平性原則,同時也會破壞社會的公序良俗,必將給社會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