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欺詐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產品質量欺詐行為的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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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在市場經濟中,一些不法生產者、銷售者不是依靠努力提高產品質量來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而是在產品質量問題上採用欺詐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為此,本法針對實際中存在的典型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作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

  二、本條明令予以禁止的產品質量欺詐行為包括:

  1、禁止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這裡講的認證標誌,是指產品經法定的認證機構按規定的認證程式認證合格,准許在該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的表明該產品的有關質量效能符合認證標準的標識。產品認證標誌與產品合格證不同,合格證是由產品生產者自己出具的,而認證標誌是由法定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

  全國人大會於***制定的標準化法第十五條中規定:“企業對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產品,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申請產品質量認證。認證合格的,由認證部門授予認證證書,准許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規定的認證標誌。”本法第十四條則進一步規定:“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向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准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誌。”

  目前,我國國內經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批准的認證標誌主要有3種:適用於電工產品的專用認證標誌長城標誌,適用於電子元器件產品的專用認證標誌PRC標誌,以及適用於其他產品的認證標誌方圓標誌。此外,一些較有影響的國際機構和外國的認證機構按照自己的認證標準,也對向其申請認證並經認證合格的我國國內生產的產品頒發其認證標誌。如國際羊毛局的純羊毛標誌,美國保險商實驗室的UL標誌等,都是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認證標誌。產品取得認證標誌,表明該產品質量已符合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要求,可以提高該產品市場信譽度,增強產品的競爭能力。

  對未經認證合格取得認證標誌的產品,偽造或者冒用質量認證標誌的,屬於商業欺詐行為,對購買者產生誤導,擾亂經濟秩序,因此本法明令予以禁止。本條所講的“等質量標誌”,除認證標誌外,還可包括其他表明產品質量狀況的標誌。在修改前的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的質量標誌包括名優產品標誌。目前國家已取消了由政府部門對產品質量的“評優”活動,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產品質量的優劣最終要由市場來評定,由消費者自己說了算。因此,修改後的本法中取消了“名優標誌”的規定。

  2、禁止偽造產品的產地。

  生產者、銷售者如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該產品產地的,必須真實,不得偽造。例如,不是產自青島嶗山的礦泉水,不得將產地標為嶗山;不是上海生產的服裝,不得將產地標為上海。某些特定地區生產的某種產品,具有較好的質量效能,往往與該地區的自然條件、傳統的工藝製作方法等因素有關,消費者對這類特定地區生產的特定產品比較信賴和喜好。利用消費者的這種心理,偽造產品的產地,是欺騙消費者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3、禁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產品或其包裝上標註的廠名、廠址必須真實。這裡講的“偽造”,是指無中生有,編造根本不存在的廠名、廠址;這裡講的“冒用”,是指擅自使用其他企業的廠名、廠址。偽造產品的生產廠名、廠址,隱瞞真實的生產者,一旦產品發生質量問題時,消費者難以找到最終的責任者,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實踐中往往表現為冒用知名企業的廠名、廠址,目的是利用知名企業已建立起來的市場信譽,推銷自己的產品,這既是對消費者的欺騙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必須予以禁止。

  4、禁止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不屬於該產品的應有成份、會導致產品品質下降的其他物質的行為。例如,在豆製品中摻滑石粉,在化肥中摻爐灰等,通常是在產品中摻入廉價物,以牟取暴利。“以假充真”,是指以非此種產品冒充此種產品的行為。例如,以人造革冒充真皮,以鍍銅物冒充金製品等。但這裡講的以假充真不包括假冒商標、假冒專利的行為。假冒商標或假冒專利分別受商標法和專利法的制約。

  “以次充好”,是指以質量等級低的產品冒充質量等級高的產品,如以二等品冒充一等品。廣義上的“以次充好”,也包括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為。在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都屬於質量欺詐、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本法規定必須予以禁止。

  5、本條規定予以禁止的質量違法行為。

  同時也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作了禁止性規定。但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這類行為的行政處罰,應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