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自書遺囑能推翻公證遺囑嗎
遺產的繼承方式分為兩種,一種是遺囑繼承,一種是法定繼承。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那麼存在遺囑人自書遺囑,並寫明以往公證遺囑無效的情況嗎?這種行為合法嗎?應該以哪一份遺囑為準?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你的祖父母立的兩份遺囑中,雖然第二份自書遺囑說明第一份公證遺囑作廢,但這是不合法的,自書遺囑不能撤銷公證遺囑。如果你的祖父母想以第二份遺囑內容為準,則需再做一次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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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