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_高空墜落事故案例分析
高處墜落事故由於其發生頻率高,死亡率大,因而曾被列為建築施工四大傷害之首,約佔全部建築事故的60%以上。以下是小編分享給大家的關於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篇1
一、事故簡介
2002年2月20日,深圳市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
二、事故發生經過
深圳市某電廠5、6號機組續建工程由中建某局第二建築公司承建,該工程主體為鋼結構。6號機組東西***A~B軸***鋼屋架跨度為27m,南北***51~59軸***長63m,共7個節間,鋼屋架間距為9m,屋架上弦高度為33.2m。屋架上部為型鋼檁條,間距為2.8m,檁條上部鋪設鋼板瓦。截至2002年2月20日前,已完成51~52軸1個節間的鋪板。 2002年2月20日繼續鋪設鋼板瓦作業,開始從52~53軸之間靠近A軸位置鋪完第1塊板,但沒進行固定又進行第2塊板鋪設,為圖省事,將第2塊及第3塊板咬合在一起同時鋪設。因兩塊板不僅面積大且重量增加,操作不便,5名人員在鋼檁條上用力推移,由於上面操作人未掛牢安全帶,下面也未設定安全網,推移中3名作業人員從屋面***+33m***墜落至汽輪機平臺上***+12.6m***,造成3人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在鋪完第1塊板後,沒有用螺絲固定便繼續鋪第2塊板,且作業時又一次鋪設2塊,給繼續作業帶來危險。
2***作業人員並沒按要求將安全帶繫牢在安全繩上。
2.間接原因
1***安全管理不到位,承包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程式,以致安全防護措施過於簡單。鋼結構吊裝是一項比較危險的高處作業工程,必須全面考慮防護措施。
2***安全教育不到位,作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忽視或在掛安全帶後操作不便等情況下而未掛安全帶時,缺乏其他保護措施。且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3***對現場缺乏檢查,沒人制止工人的違章操作。
4***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按照規定高處的鋼屋架上作業,應在節間處設定安全平網,而此作業場所卻未設定。
四、事故責任認定
本次事故屬於責任事故。該施工企業既不按規定對作業人員資格進行審查,不進行作業前的培訓,又不按施工工藝全面採取防護措施,方案過於簡單,以致發生意外事故時失去防護。
1.施工專案負責人在編制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過於簡單,未按施工工藝全面考慮,施工前又未對作業人員交底,強調作業程式及必須掛牢安全帶和進行檢查,致使鋪設第二塊板時便發生事故,應負指揮責任。
2.該建築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該公司管理上失誤,方案編制後不經審批,作業人員不經培訓,以及現場作業違章不能及時得以制止等違章行為負主要管理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1.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種安全規章制度。凡專項施工方案必須符合相關規範規定,並經上級技術負責人審批應將專案負責人的指揮行為納入規範管理。
2.加強各級人員的安全教育,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有關建築安全的法律法規,並認真加以總結改進。加強對工人的安全三級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術。
3.保證安全資金的有效投入和安全防護設施及時到位。
4.加強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現場的安全隱患。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篇2
事故經過:
2012年4月28日19:00時左右,某船務黃海工程部某隊3名施工人員在外租黃海工程部場地三跨80噸龍門吊底部對吊運擺放在托架頂部DN0060船646分段進行摘鉤作業時,在摘除最後一處吊點時,支援工段一名吊車司機操作鉤頭起升帶動前期摘除的另一根索具發生急速旋轉後將配合摘鉤操作其中2名施工人員掃打發生墜落***墜落高度4米***,經送往醫院救治:其中1名工人搶救無效死亡;另1名工人頭部損傷。
原因分析:
受害人張某某、受傷人張某嚴重違章,在翻越分段護欄外側處於分段面邊緣弧形部位配合摘鉤作業時不扣安全帶,安全意識極差,忽視高空作業過程中所存有的墜落安全風險,嚴重違反了登高作業相關安全管理規定,最終導致墜落過程中失去了有效的安全保護,這是導致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黃海工程部支援工段起重工鄒某某責任意識極差,未經審批便開始吊運作業,特別是在分段吊運進行過程中擅離崗位,沒有針對性對吊車司機及配合司索作業人員提出暫停等待正確指令,存在嚴重“不作為”行為,並且對於現場操作人員安全行為沒有做到有效指揮控制,造成吊運作業現場出現失控狀態,這是引發此起事故的另一個主要原因。
黃海工程部支援工段吊車司機李某某作業過程中隨意聽取非起重指揮人員指令並盲目操作吊車,嚴重違反起重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另外在完全清楚起升鋼絲繩卸扣未摘除情況下仍採取二檔快速起升方法野蠻操作,最終導致仍處於連線狀態的鋼絲繩受力崩緊連帶前期摘除的一根索具急速旋轉後將兩名作業人員掃打墜落地面,這是引發此起事故的又一個主要原因。
整改措施:
2米以上3米以下高空施工未系掛安全帶對責任人考核200元以下;3米以上高空施工未系掛安全帶的嚴重違章行為,一經查處將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予以開除處理,同時對責任班組長及臨近可發現但未提示的施工人員進行連帶考核處理。
高處墜落事故案例分析篇3
200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左右,A公司工人李某在1.7m的腳手架上進行鋼筋尺寸測量時,不慎自腳手架上後仰墜落,導致頭部受傷,後經醫院緊急搶救,生命無危險,但腦部受損傷。傷者在進行作業時,按規範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
【事故原因】
以上兩個案例都存在如下共同點:操作者在進行操作時,距離墜落基準面的高度都不足2m,但卻都發生了墜落事故;操作者本人都按要求佩戴安全帽,然而結果卻造成一死一傷。
原因一:忽視了準高處作業的特殊性--可能墜落。
《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為高處作業下了一個明確的定義: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含2m***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施工現場高處作業如何進行安全防護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使得所有安全管理者對基準面2m以上的高處作業的安全防護技術有法可依,操作者有章可循。然而,準高處作業到底應該如何進行安全防護,卻沒有任何規範或標準明確地提到。於是,在部分管理人員視準高處作業為一般的普通平地作業,僅僅要求操作人員按規範要求正確佩戴安全帽,操作者所使用的簡易操作平臺僅僅是滿足立足之用,並無可靠防墜落措施。
其實,準高處作業與高處作業有著共同點--有墜落的可能,其共同點恰恰又是準高處作業與普通平地作業的不同點。這一特殊性決定了準高處作業既非普通平地作業,又非高處作業。如果視準高處作業為高處作業,提高安全防範要求,既無法可依,又不符合實際,對正常生產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如果視之為普通作業,就會降低安全防護要求,也不符合實際、差之毫釐,謬之千里,當然會發生上述事故。
原因二:操作工人所佩戴安全帽存在缺陷。
在《高處作業分級標準》的編制說明中,已經提到了1983年以前2m以下墜落死亡事故佔總墜落死亡事故的7.103%,並不是說2m以下不存在死亡事故,而且也提到了2m以下的墜落死亡事故全由腦部受傷引起。由此可見,在2m以下的準高處作業時,並不是不存在危險,或者不存在死亡事故發生的可能,只不過事故嚴重程度由受傷部位決定。腦部受傷是準高處作業墜落致死的主要原因,因此,對腦部的保護尤為重要。目前操作工人按規定佩戴安全帽是保護腦部受傷的主要措施。以上的兩個事故,操作者都按規定正確佩戴安全帽,然而沒有逃脫厄運。這不能不讓我們對他們所佩戴的安全帽的保護作用產生懷疑。
眾所周知,人體在向側面、正面摔倒時,人本身的自我保護能力要遠遠強於後仰摔倒時的保護能力。因此,人體後仰摔倒後,安全帽對頭部的保護就更加重要。然而,現在使用的安全帽大部分存在操作者後仰倒下時,腦部不能得到足夠保護的缺陷。腦袋比較大的操作者,後仰摔倒時後腦部分可能直接接觸墜落基準面,那後果更加嚴重。所以,現如今使用的安全帽不能對操作者在後仰摔倒時起到全面、充分的保護。
原因三:工作環境複雜,操作工人準高處作業的機會多,發生準高處墜落的可能性大。
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時,工作環境複雜,相當長時間、相當多的機會是在準高處進行作業,而且工作點頻繁移動,在每一處準高處作業的時間又相當短,這樣的工作性質無疑為操作工人時時刻刻得到相對穩定的保護措施增加了難度。另外,墜落高度2m以下的墜落事件經常發生,除頭部受傷處,其他部位的受傷一般不會造成太嚴重的後果。所以,從管理人員到操作人員,對準高處作業的危險性認識不夠,總認為2m以下墜落無太大危險。於是操作者在2m以下的高度進行操作時,管理人員對他們要求比較低,操作者也放鬆了對自己的要求,安全意識淡薄的操作工人就可能發生事故。
【防範措施】
以上三個原因中,複雜的工作環境及特殊的工作性質我們是不可能改變的,可以改善的是對準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帽的缺陷,因此,我們的對策就有如下兩個方面:
1 .加強安全教育,提高大家對準高處作業的危險性的認識。安全教育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告訴或提醒大家危險有哪些,長期以來的高處作業教育使得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已經明確認識到高處作業有危險,而準高處作業的危險性大家認識不夠,因此,我們要加強這一方面的安全教育,讓大家充分認識到這一危險性。只有在認識基礎上才能提高準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才能改善目前無防墜落措施的簡易操作平臺的狀況,才能更進一步認識到安全帶不僅僅用在高處作業的防護中,在準高處作業的防護中也相當有效。.
2、對安全帽現有的缺陷進行改進,使之對操作工人的頭部起到全面的、充分的保護作用,要對安全帽後側的安全距離、安全屏護區別對待於前側和兩側。其實,這一缺陷是導致準高處作業事故的主要原因。因為大家潛意識裡認為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下操作時安全帽可以起到足夠的保護作用,然而事與願違。
3、從技術層面進行風消除。製作安裝拆卸專用工具,減少準高空作業的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