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離婚需要的證據

  很多家庭裡面都會出現家庭暴力,而被家庭暴力者通常都會選擇離婚。那麼,法制常識裡,家庭暴力離婚需要哪些證據呢?以下是由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資料,希望能幫到你們。

  家庭暴力離婚的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的,要向法庭提交相關的證據證明家暴的事實:

  1、遭受暴力侵害後,受害人應及時、全面地收集、儲存各種證據,包括:身上的傷痕、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揪掉的頭髮、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針、鐵棍、木棒、石頭等。

  2、公安的出警記錄。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後向婦聯組織、人民調解組織、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或其他組織求助或報警,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以及公安的出警記錄等可作為證據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也可以用作證據。

  3、告誡書可做庭審證據。反家暴法規定,實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公安機關處理以後,如果不構成治安管理處罰,公安機關將進行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家暴受害者向法院提交的離婚訴訟,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可成為法院審判家暴離婚案件的證據。

  4、證人證言。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為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可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人的證言。

  5、傷情鑑定意見。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及時到醫院就診,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可以作為家庭暴力的證據的,同時可以進行傷情鑑定,由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作為家暴的證據。

  6、照片與視訊。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訊錄影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

  家庭暴力起訴離婚程式

  1、寫離婚起訴狀;

  2、準備訴訟需要的證據;

  3、拿著之前準備好的起訴狀2份,證據材料的原件和影印件2份,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起訴,到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對孩子的影響

  1、自卑

  有的家長打了孩子後,還硬要孩子“認錯”,以此表明孩子是接受教育了。事實上,這樣做只能促使孩子的排他傾向加劇。表面上看,孩子似乎是依照家長的要求去做了,實際上,他的牴觸情緒很大。在被打之後,他會不知所措,惶惶不安,久而久之,孩子會變得越來越自卑。每個孩子都有自尊,經常捱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損害,產生自卑,極容易走上自暴自棄之路。

  2、無助

  有的家長打過孩子後,又覺得心痛後悔,反過來又去撫摸孩子捱打的痛處,甚至抱著孩子痛哭,並加倍給孩子以物質上的補償。這種情況,在開始時孩子會感到莫名其妙,但是時間一久,他也就習以為常了。經常捱打的孩子,會感到孤獨無援。

  3、孤獨

  經常捱打的孩子,會感到孤獨無援。尤其是父母當眾打孩子,更會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傷害,他往往會懷疑自己的能力,會自感“低人一等”,顯得比較壓抑、沉默。這樣的孩子往往不願與家長和老師交流,不願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也較孤僻。

  4、撒謊

  有的家長一旦發現孩子做錯事就打,久而久之,孩子為了避免皮肉之苦,能瞞則瞞,能騙就騙,因為對孩子來說,騙過了一次,就可以減少一次“災難”。可是孩子說的謊話,往往站不住腳,很容易被家長髮現。為了懲罰孩子說謊,家長的態度會更加強硬;而為了逃避捱打,孩子下一次做錯事後更會說謊,這樣就構成了惡性迴圈。

  5、懦弱

  如果孩子經常捱打,時間一久,孩子一看到家長,就會感到害怕,不敢接近。因此,不管父母要他做什麼,也不管父母的話是對是錯,他都只會乖乖服從。在這種不良的絕對服從的環境下成長的孩子,常常容易自卑、懦弱。這樣的孩子往往惟命是從,精神壓抑,學習被動。這為他將來走向社會埋下了一顆“懦弱”的種子。

  6、固執

  有的家長動不動就打孩子,不但損害了孩子的自尊心,還使他們產生對立情緒和逆反心理。有的孩子用故意搗亂來表示無聲的反抗,你要往東,他偏要往西,存心讓家長生氣。還有的孩子,父母越打越不認錯,越打犟勁越大。有的孩子常常用離家出走、逃學來與家長對抗,變得越來越固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