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債權文書案要如何處理

  債權文書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的關係明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方法具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無任何疑義的權利性文書。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證債權文書的相關法律知識。

  公證債權文書案的處理方法

  一、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受理後的處理

  1、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2、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一併提交公證書和執行證書。當事人僅提交公證書或執行證書,已經受理的,通知其限期補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齊的,執行實施部門裁定駁回執行申請,並在裁定中載明當事人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該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執行裁判部門進行審理。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異議成立並撤銷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不服異議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申請已經受理的,執行實施部門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1***公證書或執行證書沒有給付內容的;

  ***2***公證書或執行證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體的;

  ***3***公證書未載明對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

  前款中的裁定應當載明當事人在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異議。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該裁定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由執行裁判部門進行審理。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異議成立並撤銷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不服異議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執行證書載明由債務人給付“律師費”、“實現債權的必要費用”等,但未明確其金額或計算方式等內容的,屬於給付內容不明確、不具體,對該部分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範圍。

  4、申請執行時效期間自執行證書出具之日起計算。

  執行實施部門不依職權對債權人申請執行是否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進行審查。債務人以申請執行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為由提出異議的,由執行裁判部門進行審理。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異議成立並駁回執行申請;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不服異議裁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5、公證債權文書對主債務和擔保債務同時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執行;僅對主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擔保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範圍;僅對擔保債務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未涉及主債務的,對擔保債務的執行申請予以執行,對主債務的執行申請不納入執行範圍。

  二、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的執行

  1、對於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式編”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執行。

  2、給付內容為金錢債權的公證書或執行證書載明可供執行財產的,既可以執行該財產,也可以執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公證書或執行證書明確清償債務以其載明的可供執行財產為限的除外。債權有擔保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過程中,可以依法追加、變更執行當事人。

  4、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申請受理後,債務人主動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義務,又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已給付的款物的,不予支援;經法院強制執行並已將款物發還債權人,債務人以不知道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屆滿為由請求返還已發還的款物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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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證的債權文書基本內容

  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並由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它就可以成為申請執行的根據。但公證機關只是行使證明權的機關,無強制執行的權力。因此,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時,只能由對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債權文書是經過公證機關按法律程式予以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公證制度,人民法院應當接受當事人的申請並予以執行。

  債權人憑原公證書及執行證書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接到申請執行書,應當依法按規定程式辦理。必要時,可以向公證機關調閱公證卷宗,公證機關應當提供。案件執行完畢後,由人民法院在15日內將公證卷宗附結案通知退回公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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