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無人認領可以歸國家所有的嗎
遺失物是一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你對遺失物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遺失物的相關法律知識。
遺失物半年後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
網友諮詢:
某公園工作人員在清掃園區時發現一個旅行箱,內有人民幣30萬元和一些貴重首飾,當場查詢,無人認領,即交公安局。公安局依照法律規定,在公園所在地及當地報紙釋出了招領公告。釋出公告後一年,有一位王先生找上門來,表示該旅行箱是他的,經警察仔細詢問,雖然確認他是失主,卻拒絕把箱子還他,說所有東西已經充公了。這是為何呢?
律師解答:
遺失物若長期處於權利待定狀態,不利於社會關係穩定和他人權利行使,對怠於行使權利者須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物權法第113條規定“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也就是說,遺失物釋出招領公告後,妥善儲存,直到6個月後無人認領才能充公,公安局的做法並不違法。
遺失物是一個特定的法學術語,是指動產的所有人、佔有人因主觀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處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遺失物須滿足下列條件:
1、須為動產。不動產如土地即使時間久遠致邊界不清也不構成遺失物。除一般動產外,有價證券、銀行存摺及各種證書等也屬於動產範疇。
2、須無人佔有。遺失物在拾得前必須不為任何人佔有。判斷佔有是否喪失,應依社會一般觀念,根據具體情況,考察原佔有人是否具有事實上控制該物的可能性。僅一時喪失對物的佔有,並不能構成遺失。
因此,佔有的物品偶然進入他人地內、建築物內,均不能構成遺失物。在自己房屋遺失的物品,不能視為遺失物。並且佔有喪失必須具有確定性。無人佔有是一種客觀狀態,與遺失人的主觀認識無關,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遺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礙遺失物的成立。
3、須非無主物。遺失物佔有的喪失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法學廣義上的遺失物包括同性質、同特徵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飼養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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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權的分類與本質
分類
佔有權就是指事實上的控制權。
控制有事實控制和名義控制。事實控制就是指實際控制方,分為合法控制和非法控制,有權控制和無權控制。
名義控制就是指物在所有人控制範圍內,其通過一定行為就能行使所有權中的全部四項權能。
比如租賃物,承租方就是事實上的合法,有權控制。而出租方就是名義控制,可以通過解除合同等方式行使所有權。
本質
佔有權就是對所有物事實上的控制權,事實上的控制***即佔有權***是所有權的基本,沒有佔有權,其他三項權能的行使都會受到影響。只有真正確實的擁有佔有權,收益、使用、和處分才會更好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