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條例正文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經2009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資訊化部第8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由小編整理關於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的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式規定

  ***1998年9月2日國家菸草專賣局令第3號釋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監督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國家菸草專賣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保護和支援合法的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嚴格、準確、及時查處違反國家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四條 各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不受非法干預。

  第五條 查處違法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式合法。

  第六條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施行處罰活動的監督。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菸草專賣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

  第八條 縣***市***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案件。

  地、市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本轄區內發生的重大、複雜案件。

  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在全國範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九條 共同有管轄權的案件,由先立案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發生管轄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各方共同的上一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執法機關。

  上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有權直接查處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的案件,也可以將自己管轄的案件交由下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第十一條 有管轄權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由於特殊原因不能或不宜查處的案件,由其上級菸草專志行政管理機關直接查處。

  第十二條 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同時又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由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與其他有關執法機關協商處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三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查處違法案件,應當按管轄許可權及時立案。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菸草專賣品生產經營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案查處:

  ***一*** 經初步審查,掌握了一定的違法事實,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二*** 根據檢舉人提供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證據,需要查處的;

  ***三*** 掌握了當事人違法活動線索,且有重大違法嫌疑需要繼續進行調查的;

  ***四*** 其他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五*** 上級機關交辦的案件。

  第十五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需要辦理立案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填寫立案報告表,並附相關材料,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

  對正在發生的違法活動,應當立即查處,查處後及時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六條 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含兩名***執法人員負責辦理。

  第十七條 執法人員和其他辦案人員***以下統稱辦案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 與本案有牽連的;

  ***二*** 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由本級菸草專賣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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