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試用期合作協議書範本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試用期的重要意義,針對現實中存在的用人單位濫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種種表現,以下是小編為大家精心準備的:勞工試用期合作協議書相關範本。歡迎閱讀與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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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勞動部門及我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規定,為了保障被聘用人員的基本利益,就試用期內,簽定如下協議:
甲方:
乙方:
根據甲方雙方友好協商,特簽定以下協議:
1、甲方安排乙方任 崗位。
2、甲方留用乙方試用期為_____天。試用期七天內如乙方不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隨時解聘乙方,只享受業務提成,不發放基本工資,不報銷任何費用。
3、試用期內如乙方不願意在甲方繼續工作,可書面通知甲方提出辭職,經甲方同意後,只享受業務提成,不發放基本工資,不報銷任何費用。
4、試用期內月薪¬________元.
5、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嚴格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
6、乙方在試用期間並非甲方正式員工,待轉為正式員工一年後方可享受勞動部門規定的福利待遇。
7、試用期滿後,甲方免費為乙方提供住宿及伙食,但水電費由自己承擔。
8本協議一式兩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個月。
9其他,培訓費:
甲方: 乙方:
簽章 簽章
年 月 日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試用期用人單位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現象嚴重。有些單位利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相對容易的情況,任意解除,走馬觀花式地更換試用人員。
有的餐飲業單位好像永遠在招聘,永遠在試用勞動者,招聘的人員竟有90%以上,甚至是100%都不合格。這是用人單位熱衷於約定試用期的另一個重要原因。
為遏制部分用人單位惡意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做出了針對性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在試用期中,要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有證據,有理由,證明勞動者哪些方面不符合錄用條件,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用人單位惡意使用勞動者,不盡應盡的義務,勞動者訴諸法律時,用人單位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後,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