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病假工資規定
勞動法對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相信對你會有幫助的。
1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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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休病假期間的病假工資,現行規定為:
***一***病假工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在6個月以內,按規定支付的工資稱為病假工資。
1.技能工資、工齡工資、生活性補貼照發。
2.崗位工資、崗位性津貼、績效工資,按本人實際休病假天數相應核減;全月休病假的,停發全部崗位工資、崗位性津貼及績效工資。
***二***疾病救濟費。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以上,按規定支付的工資稱為疾病救濟費。
1.技能工資、工齡工資、生活性補貼照發。
2.崗位工資、崗位性津貼、績效工資停發。
***三***實行“兩不低”政策。按上述規定計發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應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實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支付***不包括取暖補貼***,並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再增加300元。其中,經路局工會認定為特重困的長病職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再增加900元。
二、國家《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國家規定的標準,是月應付工資標準,職工每月養老、醫療、公積金等各類保險繳費後,有些職工實付工資達不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盡力給予病假職工照顧,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同時又考慮到崗上職工的平衡關係,對病假職工實行“兩不低”政策,並適當再給予補助,提高生活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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