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辭退員工的標準是什麼

  勞動法規定,企業有權利辭退員工,那你知道企業辭退員工需要給予員工什麼補償嗎?下面是小編就為大家帶來勞動法辭退員工的標準,相信對你會有幫助的。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標準

  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下,也分為兩種:

  1、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沒有法定事由,勞動者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員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主要依據以上第一、第二類規定。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賠償標準

  一、一般情況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辭退***分以下三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1、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法辭退職工的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