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事住房補貼
導語: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對無住房職工或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發放的現金補貼。住房補貼發放的原則是: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由各地政府根據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平均工資,以及職工應享有的住房面積等因素具體確定。
中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來,人們一直在混淆“住房補貼”與職工工資中應有的“住房含量”概念。這是兩個性質完全不同的概念。實施住房補貼的理論基礎是福利經濟學,而體現職工工資中應有住房含量的理論依據則是勞動力價格理論。住房補貼的供給者是國家,而職工工資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勞動力價格理論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給出了國家住房補貼的範圍。福利經濟學之父庇古給出了一項重要命題:即在國民收入一定的條件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國的福利。該命題的依據是邊際效益遞減律。國家或政府補貼,無論是實物補貼,還是貨幣補貼,從本質上看,都應該是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市場經濟國家如此,福利國家也是如此。 美國是典型的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十分謹慎地行使著對市場的干預權。在住房補貼問題上,將住房補貼的物件限定於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後,政府補貼剩餘的房租給房東。瑞典是高福利國家的代表,在住房補貼物件的選擇上,也明確規定為退休人員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國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會住宅”建設提供補貼,1991-1996年間,政府為“社會住宅”建設提供了180億馬克。我國現階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實施的。《通知》指出:對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築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實行住房補貼,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應該說,我國住房補貼物件也是明確的。即以貧困家庭或相對於經濟適用住房市場價***租價或售價***屬於貧困的家庭為補貼物件。住房補貼是一種具有福利性質的財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轉移,其實施的手段自然是稅收與稅收轉移支付。政府作為收稅者,也自然成為稅收的支出者。國家是住房補貼的當然承擔者。
勞動力價格理論認為:勞動的價格是由生產費用即為創造勞動力這一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來決定的。換句話說,工人的勞動的價格是由必要生活資料價格決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資料不僅包括用於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還包括工人的補充者——子女的生活資料。所以,簡單勞動力的生產費用等於維持工人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之和。勞動力的價格可以歸結為一定量生活資料的價格,其最低限度是勞動力的承擔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過程的那個商品量的價值,也就是維持身體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的價值。住房屬於維持身體與養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資料,在工人的勞動價值中必須有所體現。這就是說,職工工資中應該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國家與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為勞動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勞動報酬中體現。
作為職工勞動力購買者——職工所在單位,是職工工資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職工住房含量的承擔者。職工和單位之間的勞務交易是自願交易。在買者和賣者之間的自願交易中——簡單地說就是在自由市場上——出現的價格能夠協調千百萬人的活動。人們各自謀求自身利益,卻能使每一個人都得益。職工單位按市場供需狀況支付職工工資。工資,作為勞動力的價格,由勞動力的買者和賣者之間的競爭即需求與供給關係決定。工資隨市場供求關係的變化也會出現漲或跌,但不會低於最低工資額。最低工資額是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的費用的價格。在保證維持生存和延續後代費用的基礎上,將工資交由市場確立,是市場機制執行的要求,也是效率與公平實現的必要條件。
既然職工的住房含量蘊涵在職工的市場化工資之中,在住房作為商品存在於市場上時,職工使用或消費住房就必須通過市場交換方式先獲得住房的使用或消費權。為獲得這項權利,他或她必須支付與該項權利等值的貨幣。交易的方式有兩種:一是支付短期使用權費用以獲得住房的短期使用權;二是一次性支付整個住房壽命期的使用費用以獲得該住房的永久性***壽命期***使用權。由於住房是高價值耐用品,又是基本生活必需品,在職工沒有足夠的勞動剩餘時,第一種交易方式會普遍存在。即職工從其每月工資中拿出當月的住房消費資金,從市場上購買到當月的住房使用權。一旦職工有了勞動剩餘,他就可能購買更長期限的住房使用權,甚至整個住房壽命期的使用權,交易方式由第一種向第二種過渡與轉換。這種轉換是一種自然而然的過程。在各勞動者的工作年限不同、勞動剩餘量不一致的情況下,讓每個勞動者都一次性支付整個住房壽命期內的使用費用***相當於購買住房***,反而不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