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有什麼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一般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廣東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願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週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重慶

  一、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對晚育的婦女,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還應增加產假20個工作日。

  二、根據《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晚育並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產假期滿後可連續休假至子女滿1週歲。

  根據《重慶市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的規定,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至嬰兒滿1週歲,堅持勞動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可離崗休息。

  三、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專案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

  蘭州

  2012年9月開始,凡參加蘭州市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在正常孕產期因各種原因終止妊娠時、符合生育保險政策支付範圍規定的費用,均能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並享受相關生育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