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兼職影響工作可能面臨辭退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僱員的關係,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具體案情介紹:

  小於今年21歲,是一家保安公司的員工。他們的工作實行三班倒,時間分別是早8點至下午4點,下午4點至夜裡12點,夜裡12點至早8點。其中,小於和兩位同事每隔一兩個月會輪換一下時間。

  上個月,輪到小於上早8點至下午4點的班。由於平時養成了晚睡覺的習慣,下班又早,小於總感覺時間好像白白浪費了,同時由於自身工資不高,他總琢磨著再幹點啥,也好掙點外快。後來,經老鄉介紹,他晚上到一家劇場做服務生,工作時間是晚上9點到夜裡12點,兼職所得基本上和工資收入差不多,有時還多點。

  做了兼職後,小於通常是凌晨1點左右回到宿舍,往往凌晨3點左右才能真正睡著。開始的時候,他還能堅持,時間一久,他有些扛不住了,白天上班期間經常打瞌睡。因此,他險些被公司辭退。

  法律為您解答:

  所謂兼職,是指勞動者與外單位存在提供勞動獲取報酬的關係。從性質上來講,兼職分為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用人單位是否可以勞動者在外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首先要判斷勞動者與外單位建立的是否為勞動關係。

  這主要看員工兼職的單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及該單位與勞動者是否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否構成所兼職單位的主要業務內容這三個方面。

  本案中,劇場屬於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人單位;小於定點於晚9點至12點在劇場工作,受劇場關於工作時間制度的約束;服務生工作也是劇場業務的組成部分。據此,可以認定小於與劇場建立了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