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關係的相關解除情形

  我國勞動法的基本原則是從勞動立法中高度抽象出來的帶有普遍意義的規律性和指導性的行為準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1、什麼是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等***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係。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2、合法勞動關係成立後,並非一成不變,正如普通合同有解除情況一樣,勞動合同在出現無法維持情形時也要解除。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用工雙方的權利義務即行終止:

  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係

  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

  過失性、非過失辭退

  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係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裁員和辭職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餘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

  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勞動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係的自然解除

  《勞動法》第23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終止,即“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