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勞動法勤工儉學論文

  勞動法以勞動關係為調整物件,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方主體間,勞動法選擇了傾斜保護勞動者的視角並展開制度設計。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摘要】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使我們有了新的視角重新審視大學生勤工儉學與勞動法適用之間的關係.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弱者保護的立法宗旨,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同時,大學生作為成年人,理應通過勞動實現自我供給,因而更加需要勞動合同法的特別保護.

  【關鍵詞】大學生論文,勤工儉學,勞動法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

  目前,大學生校外打工、勤工儉學的現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勤工儉學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僱傭方之間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與其他勞動合同糾紛有所不同的是: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始終受到質疑,甚至出現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企業公然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對其合法權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現象如大學生被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報酬;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強行索取各種不合理費用;乃至各種中介的欺騙行為也屢見報端論文.

  究其原因,一般認為有以下四個方面:***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5《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特別法,《意見》專門否認了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使得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沒做明確規定.***2***大學生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不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過程中,很少有意識要簽訂合同,就算簽訂合同,基本對合同內容也無法提出保護己方權利的有力條款.調查顯示:一旦出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後採取司法救濟的只佔18%?.另據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的一項調查,大學生維權比例只佔10%舊1.***3***公權部門缺位導致保護缺失.與勞動維權相關的公權部門主要包括勞動部門和工商部門.勞動部門的職能侷限在保護、調整正式用工關係中的勞動者身上,缺乏足夠的精力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權益加以保護;而工商部門的職權則有其自身的侷限性,工商部門自身的法定職能並不涉及對大學生勞動糾紛的解決.工商部門對勞動用工的管理主要體現在註冊登記、營業執照的辦理、違法經營內容的查處上,與大學生的權益維護沒有太大的相關性.***4***高校相關就業指導部門缺乏適當的指導與幫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設有就業指導部門和學生權益維護部門.前者基本上是為畢業生服務的機構,而後者則為學生校內自治組織,很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中起到實質性作用.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分類及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

  為了在法律上釐清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到底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見的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有哪些類別.由於大學生勤工儉學主要為課外兼職,時問有限及經驗缺乏使其常常侷限為幾種: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以上行為從法律關係的角度基本可以分為兩類:***1***介於大學生與僱主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主要表現為家教,大學生受僱於自然人僱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勞動為內容而與僱主之間發生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一般認為不屬於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係,而是屬於合同法調整的僱傭合同關係.***2***介於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如前文所述之散發廣告宣傳單、產品促銷等.在這種法律關係中,一方為大學生,另一方為單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認為其合乎勞動合同法關於勞動關係的相關表述,因而屬於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係.關於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問題,我們認為:

  ***一***《勞動合同法》並未排除適用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條可以被理解為關於訂立勞動關係的主體的規定.結合第二款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限制大學生的勞動關係主體身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也無相關禁止性規定論文.

  勞動法理論上一般認為,適格勞動者應當符合四個標準,即年齡標準、體力標準、智力標準、行為自由標準‘“.大學生勞動者無論提供家教服務還是促銷服務均符合這裡的四項標準,理應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三節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之規定,解決了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類別對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性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實踐中大學生雙重法律關係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據.大學生可以與多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並且雙方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拿上述幾種勤工儉學的典型行為即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來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勞動關係並存在隨時終止用工之現象,其與法律之規定恰好對接.

  ***二***勞動部95***意見》並未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勞動部95***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問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論文.

  首先,其出臺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後,國家關於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態度是保護學生的就業權.當時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情況開始出現.該條文重點在強調“不視為就業”.因為當時的大學生仍由國家包分配,如果把這種打工視為就業的話,學校就無需為學生分配工作了,實際上就會造成對勤工儉學者就業權利的不公.勞動部的這個意見有明確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大學生的這種規定不是要限制和損害大’≯生的合法權益,而是旨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可以不籤,也可以籤.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怎麼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有學者指出該條款不僅不能證明大學生是沒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而且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是法律授權產生的,不能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資格要麼有,要麼就沒有.

  最後,同是該部法律,95{意見》明確規定了幾種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第一種是國家公務員;第二種是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即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三種是農村勞動者;第四種是現役軍人;第五種是家庭保姆.這五類人員根據95《意見》第4條之規定,被嚴格限定為不受《勞動法》規範,而在校大學生並未被包含在內.隨後在2003年的時候,勞動部又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部的此項規定,也只是提到“勞動者”,而並沒有進行區分,沒有將大學生兼職排除在外,就是說凡是在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5小時累計的,都屬於《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之適用範圍.既然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規定即應視為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肯定.

  ***三***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立法之宗旨《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於“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實踐中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排除在勞動法適用範圍之外,恰恰有違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用工關係中,學生一方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符合一般法理關於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責任具體化,並規定雙方的救濟途徑和程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減少用人單位對大學生侵權的可能性.一旦兼職大學生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相應地大學生就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給用人單位一種威懾力,從而有利於減少侵犯大學生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第二,可為大學生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相比,勞動仲裁在解決勞動糾紛方面具有快速、經濟等特點.一旦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學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至於被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大學生勤工儉學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加以拒絕.第三,有利於相關部門對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重視.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由於大學生的勞動侵權糾紛成為其工作範圍以內的事情,其自身必會更加重視.這有利於最終解決各類侵權事件.與此同時,還應加快職業中介組織立法的程序,加強對中介市場的規範和管理.如此,才能淨化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環境,提升其服務水平,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僱傭關係中的勤工儉學對勞動法的適用及例外論文

  實務及理論上均有人質疑僱傭關係是否適用勞動法,對此,筆者認為:僱傭關係在性質上與勞動關係的相似度高於與合同關係的相似度,因而,在勞動法中規範僱傭關係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邏輯.毋庸置疑,僱傭關係中包含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的內容;同時其平等性與隸屬性兼具,勞動力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徵,均與勞動關係相似.而合同關係中一般並不存在主體間的隸屬,人身性質的內容也很少見.鑑於民事訴訟法關於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採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出於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將僱傭關係中的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管轄範圍更有利於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及實現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

  關於例外,華東政法大學的董保華教授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規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學生不是勞動者,因為大學生的主要職責在學習而非勞動;其二,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根據贍養係數計算的贍養花費‘“.對此,筆者不能苟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擔負自我供養的責任,其父母已無法律上的撫養之責.同理,大學生作為成年人,也理當擔負贍養之責.現行教育法上關於學分制的規定,關於休學創業的規定等保證了大學生行使勞動權的可行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誠然,由於大學生兼職勞動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適用勞動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關於社會保險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係,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辦理各項法定社會保險事項,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及女職工生育保險等.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具有事先可預見的短期性及不確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關規定為學生購買了相關醫療保險.因此,筆者認為,除辦理必要的工傷保險外,其餘險種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似不宜強行規定.

  結語:新勞動合同法的適用,使我們有了新的視角鶯新審視大學生勤工儉學與勞動法適用之間的關係.筆者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符合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有利於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同時,大學生作為成年人,理應通過勞動實現自我供給,因而更加需要勞動合同法的特別保護.大學生課外勤工儉學關係到高校正在進行的就業培養機制的改革,這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關注.對高校大學生勤工儉學權益進行保障不但是高校的份內事,更是立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責任.為此,首先,高校要加大對學生課外勤工儉學的管理和引導力度,做到防患於未然.其次,勞動執法部門在實際操作中要認真領悟勞動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切實理解勞動法維護弱者權益、維繫社會穩定、追求社會和諧的立法宗旨,嚴格執法,加大執法力度,發揮勞動監察職能,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的情況進行查證和約束,才能使勞動法各級各類立法的規定不至於落空.綜上,將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到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內,大學生課外兼職的合法權益才能有根本的保障,大學生才能通過課外兼職獲取更多的實踐技能和工作經驗,也能改變目前高校大學生就業過程中遇到的種種侵權行為,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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