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日工資標準按幾天計算

  工資標準又稱工資率,是按單位時間規定的各等級的工資金額。工資標準表示某一等級的工作在單位時間上工資收入的水平,是工資收入的基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勞動法日工資標準計算天數,希望能幫到你。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工作時間和工資:

  a.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b.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勞動法工資標準的形式

  有最低工資標準、固定工資標準和浮動工資標準等形式。

  最低工資

  2011年4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召開新聞釋出會,公佈了一季度13個省區市根據當地實際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增幅20.6%。最低工資標準是指企業中從事最簡單、最不熟練勞動者,單位工作時間的工資數額。最低工資標準是確定工資差別的基礎,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巨集觀工資的總體水平。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企業自身特徵,但也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的影響:

  1***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率,或最低工資標準。企業和國家最低工資標準不是一個概念,但在一般情況下,企業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國家法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以企業內最簡單、最不熟練的勞動技能和勞動成果為依據。

  3***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不應是一個固定的量,應該隨著企業生產經營的發展、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該企業工資基金規模的變動適當的做出調整。

  固定工資

  固定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只規定一個工資數額,一旦確定,長期穩定不變,與企業經濟效益沒有直接關係。文章探討了中國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研究表明,最低工資標準對農民工就業的影響存在一個閾值.在該閾值之前,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會促進農民工就業,而超過該閾值後,農民工就業就會隨著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加而減少.進一步的地區及行業分析表明,最低工資標準東、西部為正作用,中部為負作用;製造業為正作用,建築業為負作用.文章最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浮動工資

  浮動工資指職工工資隨著職工勞動成果的大小而上下浮動。浮動工資總額通常不包括固定性的津貼和補貼***如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工資總額中浮動部分的構成。

  浮動工資標準的含義是每一個工資等級規定2到3個工資數額,隨企業經濟效益及個人勞動貢獻上下浮動。

  勞動法工資的情況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9月30日國務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釋出***的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工會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節約獎;勞動競賽獎;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其他獎金。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動法中的經濟補償“月工資”的計算方法

  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

  關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於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範圍,按照《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於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於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