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相關的勞動法解析

  勞動法的產生,是人類社會關係史的巨大進步。勞動者受勞動法保護,代課老師也是。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關於代課教師勞動法知識介紹,希望你喜歡。

  代課教師勞動法

  一、代課教師與用人單位是否建立勞動關係?

  代課教師既非公務員,也不是有編制的“公辦教師”,而是教育部門或者學校為了解決師資力量不足而聘用的臨時教師。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代課教師被聘用後即成為學校的一分子,需服從學校的管理與工作安排,獲取相應的勞動報酬,因此,其與學校之間的關係完全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構成要件。《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可見,代課教師的相關權利顯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保護。

  二、代課教師享有勞動法意義上的權利保障

  實踐中學校很多未與代課教師簽訂勞動合同,這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就建立了勞動關係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也進行了規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也即最遲應當在2008年2月1日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已經代課達十年以上的代課教師和用工滿一年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代課教師來說,其與用人單位已經形成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買一臺4000元的電腦需要工作100個月,買一部1000元的手機需要工作25個月,買一瓶3元錢的綠茶飲料需要工作兩天……實現這一切的前提是不吃不喝”??這是一本名為《鄉村代課教師》的書中描述的每月40元工資的西部鄉村代課教師購買一些物品所需的工作時間。可見,代課教師存在待遇低、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勞動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法律雖然明確規定工資分配實行同工同酬,但是實踐中同工不同酬的現象太普遍的。原勞動部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十六條規定,本條中的“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單位對於從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勞動且取得相同勞績的勞動者,應支付同等的勞動報酬。實踐中很多代課教師教學水平並不比“公辦教師”低,取得的成績也比“公辦教師”更好,但是享受的待遇卻有天壤之別,要求同工同酬訴諸法律也鮮有勝訴的。我想,這除了用工體制上的原因外,裁判機關***仲裁委、法院***不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造成同工不同酬現象氾濫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在最後一道防線的訴訟程式上都得不到保護,還能指望用人單位主動給你“同工同酬”?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而在實踐中,又有多少個代課教師能夠享受這些基本社會保險待遇呢?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在代課教師這個龐大的隊伍中,往往變成紙上權利。

  三、“清退”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於解除勞動合同做了非常細緻的規定,不符合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行為。現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行為進行歸類,讓我們看看“清退”行為是否合法。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清退”行為顯然不屬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因為它不是代課教師的真實意思表示。

  2、過錯性解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依據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需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過錯。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是為了提高農村教育質量,要在較短時間內,將全國餘下的44.8萬人的中小學代課人員全部清退。這顯然不是因為勞動者存在嚴重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

  3、非過錯性解僱。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清退”行為顯然不適用第四十條第***一***、***二***項的規定。那麼是否可以認為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解除勞動合同呢?我認為也是不能適用的。如果說教育部的“清退”命令對用人單位來說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用人單位也不能因此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因為還需經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這一個程式,“變更勞動合同”當然不能理解為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就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協議的,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4、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員通常稱為“經濟性裁員”,一般是因為經濟原因而裁減人員,而非“政策性裁員”。“清退”行為顯然與裁員的規定相距甚遠。退一萬步來說,即使將其視為裁員,代課教師也可能屬於應當優先留用人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代課教師現在的現狀與應當優先留用的人員規定是何等的相似!

  綜上分析,“清退”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任何一條規定,因此,“清退”行為是違法的。

  四、代課教師被“清退”應當獲得賠償金

  據媒體報道,很多代課教師被清退,就拿到幾百元不等的所謂“清退”費,權利義務就此一筆勾銷。那麼,“清退”費用如何計算呢?我認為,“清退”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從上述規定可見,代課教師被“清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的兩倍支付賠償金。比如:某代課教師代課15年,每月工資600元,則其“清退”費用為:15年×600元×2=18000元。在被“清退”過程中,不知道有幾個能夠取得法定的賠償,法律給了勞動者很多的權利,但在實踐中這些權利卻被踐踏得消失無蹤!

  代課老師存在的原因

  1、代課教師為維繫義務教育承擔著歷史責任,代課教師是教育資源投入不足狀況下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

  2、代課教師長期存在本身就表明了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在西部某地,如果所有教師都吃財政飯,將佔去財政收入的80%以上,成為當地財政無法承受之負。考慮到一個在編教師的待遇可以養七八個代課教師,代課教師也就成為了一種現實的選擇。

  3、代課教師一般分佈在高寒地區、山區和貧困地區,是正式教師不願去的地方,代課教師離去後的銜接將因此更為困難。

  解決代課老師現象的措施

  1、要讓代課教師短時期內退出歷史舞臺,就必須消除其存在的基礎,為此有代課老師

  關部門必須加大教育投入,特別是對一些貧困地區,要加大投入傾斜力度,讓這些地區有能力根據需要擴大農村教師編制,儘可能實現公辦教育由公職教師任教,讓義務教育全面迴歸“義務”。

  2、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鎮教師到農村任教,在這方面不妨參照國家鼓勵大學生到西部就業的作法,給予那些到艱苦地區任教的人員以補貼,或者將來在發展方面給予優先考慮等,激勵優秀教師“下沉”到農村,讓他們的勞動得到應有的回報。如此,才能實現教育的均衡發展。

  3、讓代課教師順利退出歷史舞臺,還必須考慮到清退後的安置工作。清退工作應儘量避免“一刀切”,不少代課教師有豐富的教學經驗,也有較高的教學水平,缺少的只是執教的資質,地方不妨加強培訓工作,依法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推行農村教師聘任制,以保證教育質量,讓代課教師執教“合法化”。這對於在代課教師退出的過程中維持教學穩定尤為重要。

  4、妥善安置代課教師,更要善待那些“下崗”的代課教師。代課教師在待遇上缺乏明確的合同條款保護,往往僅僅依據有關部門一句承諾就開始工作,但代課教師有事實上的合同關係,他們為教育付出艱辛的勞動,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貢獻,在情理和道義上都應獲得社會的尊重和回報。

  5、清退代課教師是為了規範教學和提高教學質量,這一過程的有序過渡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