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徵收稅收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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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定額定率徵收是稅款徵收的一種方式,是在現行的稅收徵管工作中,由於納稅人的原因致使稅務機構難以按查賬徵收這種合理的方式來徵收稅款而採取的一種被迫和補救措施。在現階段的稅收徵管中,對保證國家稅收的及時足額入庫和迫使納稅人嚴格遵守賬簿、憑證管理的有關規定,正確納稅具有重要作用。
核定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是指稅務機關按照一定的標準、程式和方法,預先核定納稅人的應稅所得率,由納稅人根據納稅年度內的收入總額或成本費用等專案的實際發生額,按預先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辦法。因此,定率徵收是核定徵收的一種。
廣州地稅指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的有關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採取查賬徵收和核定徵收方式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也即是說,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查賬徵收和定率徵收***核定徵收方式的其中一種***企業,年所得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稅率減半徵收,即可適用1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較25%的法定稅率減免60%;年所得在1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的,減按20%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較25%的法定稅率減免20%。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都可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無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無需提交資料,只需要在預繳申報或彙算清繳時直接填報相關資料及減免稅額,即可享受優惠。
實行定率徵收方式的企業,由於按政策規定2013年度不能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因此,在2014年度預繳時可根據累計應納稅所得情況享受減免,其中: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的,減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15%,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到30萬元的,減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5%。
廣州地稅同時解釋,小型微利企業與其他的企業規模劃型標準有所不同, 具體需要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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