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土地誰繳稅

  土地租賃是某一土地的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在一定時期內相分離,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期間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租金,期滿後,土地使用者歸還土地的一種經濟活動。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租賃土地的繳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進 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說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相 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精神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

  租賃土地的方式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方式。

  兩種租賃方式

  一是國有土地租賃;

  一是土地使用權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釋出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當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房屋租賃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租賃土地方式的區別

  在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概念中,都採用了租賃、租金這樣的詞語,使人容易混淆,實質上國有土地租賃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之間存在以下主要區別:

  第一,所處的土地市場不同。國有土地租賃屬於土地一級市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屬於土地二級或者三級市場。

  第二,法律關係主體不同。國有土地租賃的主體是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在土地使用者之間進行,其主體--出租人是通過劃撥、出讓***或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承租人為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的使用權,並定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主體。

  第三,土地使用者的權益不同。《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承租人在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並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可將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承租人將承租土地轉租或分租給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土地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賃關係,第三人取得土地的他項權利。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承租人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給第三人,租賃合同經更名後繼續有效。

  承租土地使用權的抵押。從《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可以看出:

  第一,單獨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即地上沒有建築物或構築物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設定抵押權。

  第二,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承租土地使用權可隨之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時,地上必須具有合法的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也就是說,地上沒有建築物或其他附著物而單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不能出租的。同時,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房地產所有權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地上建築物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者無合法原因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屬非法行為。

  出讓***或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按《條例》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期限內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什麼樣的農村土地可以租賃?該土地是否可作為商業用途?例如:養馬場、遊樂園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租賃土地的記賬方法

  例如:一個企業租了30年租期的一塊地,並在這塊租地上加蓋了房子,同時還奠定了地基和圍欄,因此產生了許多的費用,那麼對於這些費用如何做帳呢,房子可以做為固定資產嗎?土地的租賃費用是120000元,能夠記在哪個會計科目下呢?以前這塊地上的房子是用來做存料庫房的,那麼,能夠轉入生產成本當中去嗎?

  對於這項具體要求來說,一是在租賃土地上建房所發生的費用與支出可以是在建工程,當房屋建成以後就可以把這個房屋建成後的費用轉入固定資產,特別是在這個房屋上發生的地基、圈圍欄、材料費、人工費等這些費用時,那麼就必須要進行會計科目的記錄,可以計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材料費會計科目、應付職工薪酬會計科目等相關的會計科目的借方。二是等工程完工以後,就可以把在建工程的相關費用轉入固定資產會計科目當中,可以計入固定資產中房屋的會計科目的借方,同時也可以轉入在建工程會計科目的貸方。如果土地是在租賃期間,那麼所產生的土地租賃費用就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和租賃費等計科目帳戶當中,同時也可以按合同期限攤銷轉入相關的成本費用裡進行財務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