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病假工資如何計算

  工資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人權,他直接關係到勞動者的生存和發展問題,保障勞動者工資權的實現,體現了法律對勞動者基本人權的保護。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南京病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南京病假工資計算方法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條 為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995年05月23日,勞部發***1995***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發布了《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以下簡稱《醫療期規定》***後,一些企業和地方勞動部門反映,《醫療期規定》中醫療期最長為24個月,時間過短,限制較死,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一定困難,要求適當延長醫療期,並要求進一步明確計算醫療期的起止時間。經研究,現對貫徹《醫療期規定》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於醫療期的計算問題

  1、醫療期計算應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計計算。如:應享受三個月醫療期的職工,如果從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麼,該職工的醫療期應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間確定在此期間累計病休三個月即視為醫療期滿。其它依此類推。

  2、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包括在內。

  二、關於特殊疾病的醫療期問題

  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實施《醫療期規定》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具體細則,並及時報我部備案。

  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

  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廣州市勞動局:

  你局《關於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穗勞函字〔1996〕第077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覆如下:

  一、職工臨近勞動合同期滿才發病,累計醫療期未滿而勞動合同期已滿,且需停工休息治療的,根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第34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期滿為止;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的,醫療終結之日即可終止勞動合同;對其中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只要合同期滿,便可終止勞動合同。

  二、職工的勞動合同期將滿,經醫療診斷,懷疑患有某種絕症,但又不能馬上確認而需待查,且需停工休息治療者,可以比照第一種情況處理;不需停工休息治療者,不適用醫療期有關規定。醫療期已滿仍不能確認的,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某些已經確認患有特殊疾病的職工,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三、患病職工在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於患重病或絕症的職工,用人單位可以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由於醫療期制度試行時間不長,尚待進一步完善,請你們在實踐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總結完善。

  短期病假工資的計算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九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職工“短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二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二年不滿四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八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病假日工資=最低工資標準×80%÷21.75天***月計薪天數***

  長期病假工資計算

  《關於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規定,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六個月內的稱為“短期病假”,超過六個月的稱為“長期病假”。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

  職工“長期病假”,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救濟費***長病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一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這裡的本人工資指職工正常情況下實得工資的70%。

  職工的疾病待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應補到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於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應補到在職職工定期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職工的疾病待遇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發。

  長病假有可能會造成對學業,工作的影響,一般要請長病假就得先給主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請示,特殊情況除外。